如此“注脚”要不得

2018-08-07 16:22:00来源:大众网作者:杨杰

  杨杰

  2018年6月30日至7月1日,商店镇派出所辅警朱国庆为其子朱某某举办升学宴,严重超出其向纪委报告宴请的范围和人数,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人员礼金。2018年7月23日,阳信县纪委给予朱国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通报一出,有人不解,有人哗然,人家不是都报告过了吗?你们纪委怎么还去查,还去处理人家?管的有点宽,有点过了吧?或许是没仔细看通报——“严重超出”报告范围“并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或许有的人认为类似举办“升学宴”“结婚宴”“生日宴”等等,只要事先“报备”党组织,提前“知会”纪委(纪检组)一声,便可依然故我,便可从心所欲,便可万事大吉。岂不知,这一错误思想,这一错误认识,势必带来实际执行上的偏差,造成报告所“写”与现实而做的不一,其结果,只能是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纪律监督之下,将原本值得好好纪念的一件事,加上一个本不应该出现,也本不应有的悲剧“注脚”。

  其实,仔细想想,仔细观察,不仅是这位疑惑者,也不仅是那名派出所辅警,在我们身边,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身上,也存在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糊弄了事、“打擦边球”、“写”做不一的错误做法,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么故意缺项不填,要么少填,要么含糊其辞,要么填了写了后不去据实严格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六大事项”,同时,还要求,“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这一制度执行以来,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而卓有成效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实行,也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提供了强力抓手与坚强保证,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核查组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这既是党的要求,更是检验一名共产党员是否合格,是否对党忠诚的“游标卡尺”与“试金石”。

  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将受到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写”做一致,“写”做合一,类似上述“升学宴”式的悲剧“注脚”,可是要不得。

初审编辑:王封

责任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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