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正名”不是纪律“松绑”

2018-09-17 10:08:00来源:大众网作者:杨爱华

  杨爱华

  近期,全国多地澄清失实信访举报,为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撑腰鼓劲的新闻频现报端。笔者认为,澄清证明、撑腰壮胆意在为干事创业者提供组织后盾,而不是搞纪律“松绑”。

  自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的出台后,有些干部觉得是不是意味着要松口气、歇歇脚了?工作思路是否要转变了?因此思想产生了动摇,继而出现了“观望”状态。

  通读《意见》全文不难看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是从制度上激励和保障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遏制庸政懒政怠政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勇气锐气弱化问题。云南省纪委监委召开不实信访举报了解澄清反馈会,以“面对面”形式对失实举报澄清事实;浙江省衢州市纪委监委发布关于澄清8起不实信访举报的通报;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委发出公开通报为长沙晚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李鹏飞等7名干部正名;海南省澄迈县纪委监委发出关于6起失实信访举报的澄清通报,为6名干部正名……这些省市纪委发布的不实信访举报的通报就是对《意见》精神的一种有力落实。

  而查处诬告陷害也并不是不要纪律约束,相反是强化纪律约束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也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一种重要举措,正如“澄清正名”与“严守纪律”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体现的是组织对干部的厚爱与严管,二者有机统一,不可或缺。

  澄清正名之外,如何采取措施让“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自食其果、得不偿失,从而真正使激浊扬清、驱邪扶正成为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的常态?笔者认为须从制度、执纪执法机关和党员干部本人方面三管齐下,方能根源遏制。制度建设是首位,强化制度建设,使执纪执法者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是关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纪执法机关根据相关纪律要求和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执纪,对于诬告陷害者不能大而化之、不了了之,必须对这种行为严肃查处,坚决维护纪律、法律法规尊严,还当事人以清白,让干事创业者没有后顾之忧。党员干部面对诬告不能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捍卫自身权益不受侵犯。与此同时,也要时刻检视自己的言行,时刻拿纪律的尺子量一量,拿法律的镜子照一照,不给诬告者可乘之机。

初审编辑:王封

责任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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