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必修课

2018-11-16 15:40:00来源:大众网作者:王小雨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条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第五条增加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经理论发展、实践检验表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

  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咬耳扯袖常态常用。在“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第一种形态是最难的,也是最关键的。第一种形态看似抓得是小事,但在落实过程中阻碍重重。或是好人主义、或是碍于面子、或是担心得罪人,多数人往往不敢批评,不愿“红脸”。真正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一是要强化领导担当,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时及时约谈,提醒告诫,多进行“麻辣”而不失“温度”的谈话;二是要时常思想交锋,“观于明镜,则瑕疵不滞于躯;听于直言,则过行不累乎身”,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出出汗、排排毒。

  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小抓早管住多数。抓早就是打预防针,防患于未然;抓小就是从小处着手,杜绝小错误。一方面要对小错误不放纵、小问题不放养、小人物不放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养痈遗患。另一方面要将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从注重“查大要案”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强化日常监督“全覆盖”。

  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治党利剑高悬。功成于全,效在于严。“四种形态”的划分绝不是“放松”,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又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管到位,严到份,该重处分的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作出职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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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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