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月取不出公积金?服务不能自设“门槛”

2019-06-24 17:15:00来源:大众网作者:史俊逸

史俊逸

  父亲去世一年多了,樊女士还没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还要为领取父亲留下的住房公积金而焦虑不堪:开了一堆的证明,银行还是不予提取,无奈之下,她只能起诉了一直陪自己奔波的外公。(6月23日,华商报)

  回顾樊女士的“取金”之路,可谓是一波三折、甚是艰难。拿着父亲单位的证明去提取公积金,银行要求提供“唯一合法继承人”证明。办好了爷爷、奶奶和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材料,银行告知还要她外公放弃继承的声明。外公写了声明,并一同前往银行,银行告知个人声明没法律效力,必须公证。到公证处办了声明,银行又说公证书不行,必须要法院裁判文书。最后,樊女士无奈之下,只能将外公起诉至法院。

  亲人离世本就是人生一大悲苦,为了原本就属于自己家庭应得的公积金,居然还被逼得至亲对簿公堂,而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银行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这样那样的材料,甚至还公然推翻公证处的权威声明。毫不客气地讲,银行的做法已经完全逾越了服务的应有本质,就是故意给群众办事增设“门槛”。

  有个简单伦理逻辑,子承父业,父亲去世,子女继承遗产本就天经地义,哪里需要如此波折。即使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子女的继承顺位也仅是排在逝者配偶之后,该事件中樊女士的母亲、爷爷、奶奶均已去世,樊女士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正常程序提取父亲住房公积金合法、合理,反倒是银行的做法显然属于“违规操作”。

  再者来说,樊女士的父亲与她外公之间是翁婿关系,并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本就不具有合法继承资格。银行不清楚法律规定,却还自认为自己没错,总拿樊女士外公尚健在来说事,把问题和困难踢给群众,这种做法完全就是典型的“乱作为”。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樊女士和其外公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法律层面上完全可以认定其外公放弃继承的事实,可银行却说“公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此“法盲”般的言辞,暴露出银行把“私权”无限放大、漠视法律的无知。

  作为服务部门,不说要把群众当“上帝”,但最起码要把群众当朋友、当亲人,凡事多站在群众角度想问题,多用法治思维去看问题,用最精简的流程、用方便的程序,让群众把事办好,就是让群众满意的最佳途径。反之,凡事给群众出难题、设“门槛”,反复折腾群众,让群众“办事难”,只会让群众痛恨。

  希望群众十个月取不出公积金的事件能给所有服务部门、服务单位敲响警钟,服务前把流程理得更顺,服务过程中多铺路、少设坎,服务后多回访群众满意情况,这才是服务该有的样子。以往自设的一些办事“门槛”,也早该清理出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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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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