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不妨“上纲上线”

2019-07-30 10:45:00来源:大众网作者:朱延鲁
海报评论员 朱延鲁
  小暑不算热,大暑正伏天。三伏天是人们下水游玩的“火热季”,也是溺水、溺亡事故的“高发季”。据大众网·海报新闻报道,7月24日傍晚一名小伙子在济南历阳湖下水游泳时,不幸溺亡。无独有偶,7月14日浆水泉水库一父三子溺水事故的阴霾还没有散去,同样的悲剧却再次被“复制”。
  梳理过往溺亡事件发生地,“禁止游泳”之类的警示标语何止一二,围栏、门禁类似防护设施也不乏配备。本次事故地点历阳湖,早在2017年多部门就对该水域进行了联合整顿,不仅安装了门禁,还在湖边多处显眼位置树立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禁止垂钓”的警示牌。与这些细致入微的防护措施形成鲜明对比,溺亡事件发生当日,仍有不少市民不顾安保人员劝阻,继续谈笑风生地下湖“野游”。
  擅自下水者,不管是清凉解暑还是强身健体,对警示标语视而不见、对好心劝阻充耳不闻实在不应该。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只会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纵然曾经千百次侥幸能平安上岸,谁又能保证下一次仍会安然无恙呢?
  生命安全重于天,谁也没有多余的试错机会。避免溺亡悲剧的重复发生,那些在“生命的代价”面前仍坚持下水“野游”的人就要成为管理重点。很显然,单纯的警示和劝阻已经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对其加大违反规定的惩戒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根据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那些动辄就将水库当做自家游泳池的人,不经意间可能已经触到了法律的红线。此外,对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不少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相应的惩戒办法。即使法律尚未覆盖到的水域,辖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罚款等经济杠杆来遏制“野游”现象。
  规章制度有了,执行是关键。“野游”者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定没有落到实处。对擅自下水者上纲上线的进行整治,就是要该教育的教育、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通过对“关键少数”的惩戒形成对“剩余多数”的震慑。
  不怕千日严,就怕一日宽。对“野游”者们从严处理,应该形成常规,用制度将溺水、溺亡的危险止于水岸边,从而还水域以平静、保公众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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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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