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只有一次,来不得宽严相济

2019-11-26 16:57:00来源:大众网作者:李雨函

李雨函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一份会议纪要,其中提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浙江的这则通知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热烈讨论。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起针对此事态度的投票活动。截至9日17:00,共有5643人参与投票,其中3382人表示“不接受,坚持喝酒不开车”。另有2261人投票“接受,但出事承担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生命不是儿戏,住宅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仍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首先,浙江的《纪要》是对上位法或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违背。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厘清了“道路”的内涵,其中规定在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也就是说,小区内道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刑法所指的“道路”,标准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而事实上,大部分小区允许社会车辆进入,且登记不严格。但浙江的《纪要》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显然有违2013年的“意见”,是一刀切的做法,置小区、学校的公共安全于不顾。

  其次,《纪要》的说法造成了事实上的“松绑”,有可能造成“醉驾”行为反弹的危害后果。除了醉驾的认定,通知中提到,对于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而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酒精含量达到170mg/100ml,已经属于非常严重的醉酒了,一般人基本无法掌控自己的行为,再驾驶车辆会非常危险。”南京一名一线交警称,浙江规定“170mg/100ml以下,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数据的依据不得而知。

  生命只有一次,来不得宽严相济,浙江省的做法还需谨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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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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