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感时代下的“纳税人定义”较真值得呵护

2013-09-04 14:23:00来源:大众网作者:自说自话
    作者:朱四倍
    8月4日上午,河北律师韩甫政第二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一次,除了申请公开公民纳税人具体数据的老问题外,韩甫政又追加了公开“2012年我国公民个人纳税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百分比”的申请。在韩甫政看来,如果能得到答案,就意味着他困扰、研究4年的“人人是否都是纳税人”的问题能从国家层面找到答案。(《中国青年报》9月3日)
    律师韩甫政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负税的人绝大多数并不是法律上的纳税人。有纳税的事实但没有纳税人的名分和资格。”沿着这样的逻辑,全国绝大多数负税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直白地说就是“大多数人只有掏钱埋单的份儿,并没有纳税人的身份和资格”,尽管这样的认识与一些学者的认识有冲突,如学者孙健夫认为,“不用非得强调纳税人这个概念,因为法律不能否认负税人就是事实上的纳税人。”但结合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不强和身份意识不足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对纳税人定义较真的做法,同样是一种启蒙,是对纳税人身份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激发,值当合乎与关注,甚至可以说,这样的争议越多,越能让公民增强纳税人意识,进而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成为仅仅具有纳税义务而无权利的个体。
    在公民税感愈来愈强烈的当下,这样的争议显然并非坏事,相反是一种进步。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受到忽视,在税收立法和实践中,纳税人都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而忽略其权利人的身份,在税收的宣传上,过度强调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占据税收征收的整个过程,无视纳税人的权利。由于这种税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国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税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税务管理的制度上等都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需求,纳税人仅负有纳税的义务,而谈不上权利,征税机关是权利的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由此,就出现了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无权利的怪状。
    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将税收收入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过程,其权利和义务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双向流动,是处在一个平等基础上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尊重“税民”,才能赢来一个纳税人权利苏醒的时代,也才能厘清税感时代下的“纳税人定义”较真的意义所在。
    我国的纳税人接受的是“只有纳税的义务,没有税收的权利享受”的教育,而且税收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宣传是灌输性的,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实,而纳税人往往缺乏权利主体的角色意识。殊不知,税收是一种契约关系,实际上就是权责对等,纳税人缴税后,就享有相应的权利,政府收税后,就该给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公共物品。
    税作为一种合法地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行为,与公民的生活相关,与公民的尊严和幸福相关。只有真正确立纳税人的权利地位,才能走出纳税人定义争议的迷雾。
    《2008年公民税权手册》告诉了很多国人并不知道的“常识”:一袋售价2元的盐,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每当你喝掉一瓶售价3元的啤酒,就为国家贡献了近7毛钱的税收;烟民更是纳税大户,一包8元的烟,其中包含大约4元多的税。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梳理纳税人定义的准确度,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身的权利。若能做到这点,或才意味着纳税人定义较真价值的落地和实现。

初审编辑:韦国骞

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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