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的“悲情营销”是一种祸害

2018-05-10 16:17: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何勇海

何勇海

  近日,山西临猗县政府发布的一则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引发关注。声明中称,多个电商发布“临猗苹果滞销”的营销策划,利用“悲情”营销临猗苹果,给当地果业品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并且营销内容有诸多夸大失实之处。

  首先应该承认,大打“悲情牌”营销临猗苹果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商家,初衷是良善的:为了更好地卖出产品。要知道,在电商市场百舸争流、千帆竞秀的状况下,营销形式如果仍然保持一种传统、呆板、单调的面孔,显然难以对消费者产生视觉冲击,难以收获想要的营销效果。而大滞销、“果农心急如焚、欲哭无泪”的“悲情牌”,则可以引发人们的同情心。不少事实也证明,一些农产品一旦与“爱心助农”产生了关联,滞销局面很快就会得以改观。

  然而,营销“悲情牌”也要尽量追求客观真实,至少要打得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如果果农本来没有“心急如焚、欲哭无泪”,农产品本来没有大量堆积霉变或是损坏,却炮制这类假象,便是蓄意夸大农产品滞销的严重程度,蓄意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有的“悲情营销”做法,已不光是涉嫌虚假宣传,而是彻头彻尾的造假。比如,尽管滞销的农产品种类不一样、地方不一样,比如有的地方滞销的是苹果,有的地方滞销的是鲜笋,有的地方滞销的则是菠萝,然而不少商家在“悲情营销”中采用的宣传图,都是同一名老人的照片。有的商家搞“悲情营销”则更荒唐,宣称滞销苹果产自某地,发货地却为另外一地。这种公然造假,恐怕属于一种消费欺诈,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挑战甚至侵犯。

  过度、失实的“悲情营销”,除了会消耗公众信任,还会损坏地方形象,给一些农产品品牌造成负面影响。比如,为最大限度地博取消费者同情,电商刻意打造临猗苹果“丑”的特点,宣传中所呈现出的苹果都是有果锈疤痕、麻点、黑点、龟裂的次等果,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据说,此举造成了当地苹果价格的不合理波动。短期看,这样的“悲情营销”能促进果农销售,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会损害当地农产品的整体形象和全体果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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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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