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正义”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2015-08-12 10:39:00来源:大众网作者:丁佩
 丁佩 
  1995年,杨明被认定为命案犯罪嫌疑人。1996年,杨明被判死刑,缓期二年。近20年,杨明始终拒绝认罪减刑,家人从未放弃申诉。2015年6月,贵州高院再审本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8月11日,贵州高院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8月11日 凤凰网)

  据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有12件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沉冤昭雪的势头已渐渐被推向高潮。这些冤假错案能够得以平反,主要得益于我国当下刑罚制度中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以及彻底摒弃命案必破的思路和突破只追求破案率等指标的条框。这是一种法治的完善,更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或者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拿钱买不到青春,但是对于这些沉冤得以昭雪的“窦娥”,国家赔偿一定程度上也在心理和物质层面给予了慰藉。然而,对于公民无罪认定的补偿,笔者认为,发乎情,但不能止乎“钱”。

  一个人长期处于密封隔绝的空间,心理和精神都会承受严重的压抑,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身体能从监狱里释放出来,心却上了重重的枷锁。《肖申克的救赎》里的老布鲁斯便是如此,大半辈子在监狱里度过,当真正有一天走出“铁栅栏”,对社会的不适应和心理的落差,让他倍感压力,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陷入“牢外无非是更大的监狱”魔咒的人不在少数,更甚者,强烈的心理报复和精神压抑促使他们选择重操旧业,危害社会。这也是为何当下有前科的犯罪率高达20%,对于这个特殊的类群,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的心理引导和精神干预,避免陷入如此恶性循环。

  当然,国家的补偿不能是“一锤子买卖”,对于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以赵作海为例,国家试图以巨额补偿终结一切弥补,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再多的物质也补不平生存技能的短板。如果国家能在生活和理财方面给予及时的干预和建议,帮助其形成一种理性的生活模式,对他们来说这才是真正的生活起点。

  含冤入狱二十载,重见天日已变乾坤。人生能有几个20年?杨明的沉冤得以昭雪,接下来便是面临国家赔偿问题。希望国家和政府在经济赔偿的同时,从精神抚慰和后续保障方面多下功夫,帮助他重新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任其以“异类”的形象出现,切实做到为公民负责,莫让前人的教训重演。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是“还我正义”着实不应止于国家赔偿。

初审编辑:王磊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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