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监察法织密反腐法网

2018-03-15 15:49:0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
  凌锋
  3月13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伴随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制度在新时代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寄予了更大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 
  但是,也不必讳言,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比如,监察范围过窄,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反腐败力量分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有不同的职权,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 
  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如果拳头握不紧、目标太分散,就难以最大化地集中力量实现精准打击,难免会使一些腐败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影响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须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凡改革必于法有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监察法是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从具体内容来看,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原则和方针、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等,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特别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对象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等,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 
  制定监察法,以监察之名织密反腐法网,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我们热切期待,经过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后的监察法,以法治之伟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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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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