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拦路打老师”,不能单纯视为刑事案件

2019-07-10 15:15:00来源:大众网作者:王封
首席评论员 王封
  树欲静而风不止。7月10日,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宣判,河南省栾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据央视报道,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从事实和法理的角度来看,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有根有据的:被告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不管“20年后拦路打老师”的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服气不服气,但有一点必须正视:你报复的不是一个普通的路人,而是你曾经的老师。该案发生一年来,引发舆论场上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争议至今依然甚嚣尘上。我们希望看到的不是他获刑轻重,而是他发自肺腑的道歉,而不是嘴硬说什么“打老师不对,但他也有50%的责任”。
  让人遗憾的是,对于被告方而言,该案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普法课作用。其父亲“护犊心切”,在庭审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坚决表示,“若儿子一审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将对老师曾体罚儿子的行为进行追诉。” 众所周知,老师体罚他儿子的行为发生在20年前,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已超过追诉期限,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经同意才可追诉。
  外界对这个案件之所以高度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案的缘起十分“家常”。凡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接受过义务教育的人,对类似该案被告人与其老师之间的“恩怨”不会感到陌生。即便是栾川县教体局也公开承认,在那个年代,教师教学与管理中,“方式方法简单生硬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正是让被告人“铭记”了20年的体罚,导致了悲剧的上演。这起案件使得即将制定实施细则的“教师教育惩戒权”更加引人关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是对学生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显然,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捍卫教师的权威?当务之急是,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一堂全民普法公开课、师生如何共处的讨论课。我们也真诚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永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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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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