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首要体现公平

2011-08-22 11:07:00来源:长江日报作者:李建华
    今年7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的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今后,全国社保卡将进行统一:身份证号将作为社保卡号,终身不变,跨地区转移就业社保接续障碍有望得到解决。据了解,国家人社部预计在今年内统一发行6亿张社保卡,取代各地自制的社保卡。

  社会保险不能异地接续转移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个问题,与当下国民流动日益频繁的社会现实明显不相符,公众对此啧有烦言。上述工作将包括参保者的年龄、缴费金额、养老金、参保年限等核心业务数据纳入统一系统,全国联网,无疑有利于参保者在全国范围内的跨地区就业、社保接续转移,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将得到落实。

  然而,我们应看到,社会保险的接续转移问题并不是技术性问题,以如今发达的信息技术而论,一卡在手,全国通用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社保接续转移的一个很大障碍,恐怕在于地方利益问题,由于各地社保统筹水平千差万别,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差别很大。

  其实,社会保险的差别不仅仅存在于地区之间,在同一地区也存在着身份之别、单位之别、城乡之别。身份不同往往对应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比如,公务员与非公务员、职工与非职工、市民与农民、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就有较大的差异,有的是高低不一,有的甚至是有无的差异。比起难以跨地区接续转移问题,社保的公平性问题更受人们的诟病。

  这种差别化有悖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宗旨。社保制度是近现代历史的产物,是国家给予国民的基本公共福利,在现代,社会保险已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文明的标尺。显而易见,社会保险应当是统一的、公平的,但凡是一国之国民,不论其身份有何差异,都应享受大致均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精神也要求公民社会保险待遇的一致性,以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取得较大进展,已经实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针对非职工)今年7月启动试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日益扩大。应该说,社保制度的种种努力,都应指向这一国民福利的公平性和均等化,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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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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