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费不应“水涨船高”

2013-04-08 13:43:00来源:大众网作者:

    作者:罗瑞明

    人没了,房还在。但家人要顺利继承却不容易,中间还要掏一笔不菲的继承公证费,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不少市民感叹,房产继承公证,是否可以像办房产证那样按件收取,而不是目前的按房屋价值的比例来收取。(4月7日《北京青年报》)
http://house.qq.com/a/20130407/000047.htm
 
    房产继承公证可以说在所有的收费中,是最昂贵的费用之一,动则几千,高则几万,此种高收费并非在一地,而是一种普遍。
 
    按说继承房产,既不是买,也不是卖,只是更换一下名称;再则能办理继承,说明继承人已经达成共识,没有纠纷;何况一系列的公证先期资料都得由继承人提供;公证处只是对资料进行审核,盖个章,如此轻松就收昂贵的费用,相当的不合理。
 
    北京多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解释,“公证是一个有风险的事务,如果公证错了,公证处是要赔钱的”,公证只是把关,只要是来源清楚,当事人到场,此种风险可谓小之又小。如果要说风险,哪个把关者都有风险,比如,在停车场停车,一辆车几十万,上百万,是不是因为要担风险,就得收几百元几千元一小时停车费?何况同其性质一样的房屋登记部门,每天过户的房屋多得多,“同样要审核大批材料,弄错了也得赔钱,为什么房屋过户登记是按件收费,且一件才80元?”以风险为由来为高收费辩解显然解释不通。
 
    随着年代的推移,时下办理房产继承权的人数不少,从目前看,公证处都属于事业单位,一个区最多也就是一个两个,即使是收费再高,不办也得办,如此办理的人多,收费又高,公证部门可以说财源滚滚。收取这么多的钱都用到何方?当然,一部分得上交财政,可是自留的不少,由此不可避免进行转化,如:网络曝光的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主任年薪80余万以及公证协会花16万赴阳澄湖吃大闸蟹。
 
    诚然,公证处收费不是哪个想收就收,都有合法的依据,早在1998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即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要说收取房产继承收取200元除了关系户或者特殊人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本不可能。如今的房比起十多年前不知涨了多少倍,依然按照过去的规定执行公证费自然就猛涨。
 
    公证首先要公正,收费公正最重要。其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不能像办企业哪样以经济效益为主,而应以社会效益为主,突出公益性。因而,对于继承房产公证收费不应“水涨船高”, 不能以房价高低来衡量,不管是价值高还是低,应以件收费为主。同时应规范公证费的使用,防止公证费用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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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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