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公用面积到底归谁所有?业主、物业还是开发商?这个令不少人感到困惑的难题,随着8月6日业主的一纸诉状被推给了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因公用面积所有权纠纷而引发的案件。
据原告胡先生介绍:他于2000年6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附近的某大厦房屋一套。近期,他发现开发商竟然将原设计为自行车库的公用面积擅自出售给他人,给他的自行车停放带来困难。经其调查证实2000年5月18日,开发商即将原设计为自行车车库的大厦半地下夹层公用面积161平方米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一家出版社;又于同年7月将夹层自行车车库的另一部分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北京某收藏艺术中心。
不仅如此,开发商还在大厦首层地下停车场自建了一处夹层楼自用,给大厦的主体结构及消防带来安全隐患。除此之外,他们还在大厦东侧北端原设计为室外自行车停车场及南端消防通道处私建两处房屋自用。同时,胡先生认为该大厦的工程质量也存在一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开发商在向其出售房屋时,未向他核发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致使许多业主盲目装修,给大厦的使用寿命埋下隐患。为此,胡先生要求开发商将出售的公用面积收回,同时恢复原设计及使用功能;将私建的夹层楼及房屋拆除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使用;就大厦裂缝问题委托权威部门进行整体技术检测,以确保正常使用;立即向他核发该大厦的“两书”,同时对因未发“两书”期间,他在无知悉权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对大厦使用寿命所构成的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因购房引发的投诉一直是近几年来的热点,但由于公用面积引发的纠纷在北京尚属首例,公用面积的主人到底是谁?相信不久法院会对这一新的敏感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答复。通讯员: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