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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五不”政策调控房市

来源:     2009-08-03

 
    针对局部地区出现的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等问题,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六部门在近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和金融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同时要求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经济适用房配套政策的落实。各地要尽快明确并公布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以及购房面积标准和超面积的处理办法。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房地产宏观调控要做到五“不”:一、凡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二、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三、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凡未制订相应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城市,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四、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五、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徐伟民)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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