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一脸激动的杨老先生第二次走进虹口区消费者协会,他握住工作人员陈正量的手哽咽地说:“1万元定金拿到了,谢谢为我们购房者讨回了公道。”杨老先生最近看中了一套103.8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价51.83万元,与房产商签下了认购协议。但杨老先生付了1万元定金后,看到主卧室只有12.5平方米,而房型图上写的是13.8平方米,马上决定不买了。可房产商却以签好的认购协议为由拒绝退还定金,于是杨老先生赶到虹口区消协讨说法。接待的陈正量看了认购协议,隐约看出有猫腻。经多次向专家请教,他讨得权威说法:房屋的认购订金不超过房价的千分之五,以51.83万元的房价算,3000元都不到。但房产商不买账,以其它法律规定的认购定金不可超过20%为由,拒绝退还杨老先生1万元定金。陈正量研究后认为,定金是保证主合同履行的担保,杨老先生签订的只是认购协议而非认购合同,它不具备房屋销售合同的效力,此订金非彼定金,房产商凭认购协议收取定金,违反了有关文件的精神。房产商在硬道理面前只得认输,日前将1万元定金乖乖地退还给了杨老先生。晨报记者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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