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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税优惠 取消面积界限

来源: SRC-29    2009-08-03

 
  今年7月16日,本刊报道了购房契税税率再减的消息,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政策解读

  本次补充规定的重大变革在于取消了原来120平方米的优惠界限。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00号令《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买房契税征收税率由原来总购房款的4%降为3%,但是减半征收契税的条件以120平方米为界,120平方米以上全额征收,120平方米以下方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新规定则主要以住宅类型划分契税减半的界限,而不再以120平方米的面积为界。也就是个人购买除度假村、别墅和每平方米单价在9432元以上的住宅,不论面积大小,买房契税税率一律减半。每平方米9432元的单价是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去年北京平均房价为基础计算出来的。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新政策执行时间,《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明确说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一般而言,便是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因此,买房人在7月1日以前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还得按以前的办法缴纳契税。本次修改后有更多购房者得以享受到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降低购房负担,虽然降税幅度不是很大,但对楼市还是相当利好。

  免税规定

  除了契税减半优惠,还有一些免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缴税之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对于代扣代缴问题,规定说明,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和代征契税。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本报记者姚丽颖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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