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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约定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来源:     2009-08-03

 
    近日有读者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这部分时应注意什么,我们请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作了说明。

  “基础设施”主要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建筑”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教育、商业、饮食、休闲、娱乐、健身等公共建筑。双方应就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投入正常运行的时间作出相应的约定,同时也应约定权益(使用权、所有权等)、违约责任等问题。

  此外,买受人还应就水、电的正常供应、供热的温度与费用、燃气开通的时间及开通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要交开通费、通讯条件的具备、绿化率、车位的提供及费用的承担等进行约定。

  根据建设部1999年3月25日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以下温度:1、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不得低于18℃;2、厨房不得低于15℃;3、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不得低于14℃。其中,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北京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具体实施规划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监督的具体工作。(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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