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11日讯 (记者 尹玉涛)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定好价格才能卖 今后,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浮动幅度;省直机关、中央驻鲁单位、各大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将由当地主管部门制定。 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售房必须明码标价 据介绍,售房单位须在销售场所显要位置把经济适用房价格、批准文件以及政府对该小区(组团)实际落实的优惠政策、每平方米实际减免的各种税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在交付住房时,还须向各购房户交付《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清单》。清单和经济适用房价格申请表、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的样式将由各市统一制定。 交易要按程序来 根据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现有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 其中,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将按本《通知》核定价格,并严格按程序审查购房对象的资格条件,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但未按定价出售的项目,将依法追缴政府优惠政策补贴部分,项目转为商品房;已部分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应价款后,退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须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收费、乱收费、变相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