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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限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允许燃放6天

2004-01-11 10:20:41 


  本报青岛1月10日讯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青岛市修改《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于1月6日正式实施。8日上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规定进行说明。根据新规定,青岛市允许燃放时间仅为6天,其他时间仍然禁止燃放。
  青岛市的限放烟花爆竹新法规最突出的特点是“一禁止四限制”,即:禁止制作和限制时间、场地、品种和燃放方式。考虑市民的要求,仅在春节期间有限的6天时间内允许燃放。在立法时,青岛市充分考虑当地的传统习惯,规定在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共6天时间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仍禁止燃放。在燃放场所上规定了车站、山林、加油站、居民楼顶、阳台、走廊、窗口等8种禁放场所,考虑影响安全因素,该规定还做出了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休息权利的规定。同时,新规定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单位、办理零售的单位作出严格的规定。比较原法规,新法规既有明令禁止的硬性规定,同时也体现出法规的人性化。
  (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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