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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 大众网首页 -> 青年记者 -> 青年记者2004年第八期 

 

警惕手机短信的负面效应
李洋
2004-08-12 11:07:54 

  手机短信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而便利的传播渠道,但同时也引发了垃圾短信、涉嫌犯罪短信和强迫广告等负面信息的大量流行及传播负效应的显现。如何预防和追惩手机短信的负面信息传播,净化传播环境和社会空气,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实问题。

  手机短信负面信息的界定

  去年岁末,一部名为《手机》的电影问世,引发了人们对手机这一新媒介是与非的种种争论,而正如电视让人远离思考、网络开启了话语传播的无政府主义一样,手机在为生活带来便利,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传播通道的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它的另一面。作为最年轻的媒介,手机不仅使人产生媒介依赖,而且导致了负面信息的大量传播。
  所谓负面信息,从字面上理解即“消极的信息”。本文论及的负面信息,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负文本,即具有消极价值的事实所释放出的信息。它的外延很广,诸如各种触犯法律、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公共伦理道德、侵犯公众利益的信息等。具体到手机短信这种传播介质所存在的负面信息,笔者归纳为如下三点:
  垃圾短信,即含有敌对、淫秽等不利于接受方内容的短信。根据新浪的网络调查,认为黄色短信是色情信息的人占35.57%,手机短信已近乎成为一个有“色”的狂欢国度,麦克卢汉说过媒介是人体的延伸,而“黄段子”正是借助短信息这种中介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不同于网络虚拟空间里的道德失范的是,手机短信负面信息的传播离生活要近得多,对人际传播环境和社会空气的污染也更真实和严重。而随着手机用户年龄层次的不断下降,手机短信已成为青少年接触黄色信息的一大信源,相当数量的人被动地参与到黄色短信的传播行为中来,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一种悲哀。
  涉嫌犯罪短信。利用短信从事犯罪活动已直接对社会和公众安全构成了威胁。手机短信独特的功能和特性,为一些有害信息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成为违法犯罪和传播不良内容的一个畅通无阻的渠道。短信犯罪行为手法多样,包括利用短信进行欺诈、勒索,甚至发送手机病毒等,突出显示了手机短信的不易控制性。例如向用户发送“恭喜您已获得二等奖,详情请咨询……”的欺诈短信等,厦门警方在短短的三个月内便接到类似报案500多起,涉案金额3400多万元,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也曾报道过类似事件。而随着智能化手机的普及,手机成为黑客新的攻击目标,一旦感染病毒,SIM卡可在几分钟内被克隆,由于目前的技术瓶颈,普通用户面对病毒除了关机别无他法。
  强迫输入广告。即未经用户同意强行发送广告等带有宣传性质的短信。短信服务商往往不管用户同意与否,强迫性地将广告发送到用户手机上,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商家分外看好这个继网络广告之后的大蛋糕,希望能从中分一杯羹。手机短信广告达到了广告文本与载体形式上的合一,事实上是对用户权益的变相侵害。由于手机无法自行拒收和删除短信,用户几乎没有拒绝接受的权利,相对于传统媒体广告而言手机短信广告更具有强迫性。
  第二类是负效应。负效应是指传播文本的初衷并无不当之处,却产生了与传播者意图相左的效果。2003年中国“非典”危机中,流言的大规模爆发固然与政府有关部门初期的不作为以及媒体集体失语有关,但有“第五媒体”之称的手机短信也在这次流言传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心理现象,流言的扩散离不开传播途径, “广东发生致命流感”的消息首先是通过一则手机短信悄然在人群中流传,继而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逐步放大、扭曲后发散到全国各地,引发了大面积的恐慌。由于手机短信传播主要是沿着扩展了的人际传播脉络在熟人中进行,对其真实性怀疑的不多,加上短信收发灵活,方便快捷,使得传言在不断复制中迅速辐射全国,并因缺乏权威的主流声音而被以几何级数放大。手机用户量大而异质的特点无疑加剧了消息传播主体和对象的不确定性,当无数个来源模糊的声音通过手机短信占据了传播的主流时,身处流言风暴中心的人们极易受到暗示,传播的负效应便浮出水面并造就了全国性的恐慌氛围。

  手机短信负面信息的成因

  正如每一种新媒介的诞生都是多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一样,作为最年轻的传播媒介,手机短信的负面信息传播成因也不是单一的,既有传播主体的因素,又有客观存在的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传播主体角度来看,手机已从高端消费的神坛走向民间,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短信这种新兴的传播方式。而手机短信甚至比互联网还要强调个人化,其传播模式既不同于平面媒体线性、单向度的“点——面”传播,也不同于网络无方向感的“面——面”传播,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回归了传统人际传播“点——点”模式。手机本身就是一个移动的通信平台,每一个用户都是一个独立的传播者,传统意义的把关人荡然无存,对社会伦理,公共道德的引导和不良信息的过滤自然也无从谈起。
  其次,手机短信传播的外部环境存在着管理真空。目前对短信的监管主要着眼于ISP(网络服务商)的管理,而对ICP(内容服务商)的监督则显得鞭长莫及。至于用户个人点对点的信息发送,在技术层面上,很难做到在开放的通信平台上进行屏蔽和过滤,即使技术成熟,出于对用户个人隐私的尊重,也不可能对每条短信息的内容都进行监控。而现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明显滞后,刚性法律的缺失使得对负面短信传播行为的约束过多地依赖于发送者道德自律,这是手机短信负面信息传播的主要症结所在。
  第三,短信自身的特点也是导致负面信息易于流行的原因。短信沟通具有非即时性和去现场性。去现场性是短信的一重要特性,一般的人际沟通或者面对面进行,或者可以感知对方的声音营造“拟现场感”。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每个人都有社会赋予自己的角色,人们的言语和行为都会遵循角色指定的模式进行。而一旦处于身份隐匿状态,角色参与意识淡化,同时加上无从感知对方的反应和交流现场感的缺失,个体原本被社会压制的个性和欲望就会转化为无拘无束的“井喷”行为,往往倾向于不加约束和不负责任地发言,从而诱发了负面信息的泛滥。
  
  鱼与熊掌如何兼得:对手机短信负面信息传播的监控

   目前对手机短信的定性还存在争议,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手机短信首先是具有人际传播特质的传播媒介,手机短信依附于受传双方原有的人际关系,其传播实际上是人借助短信这种中介延伸了人体功能。其次,手机短信还具有大众传媒的某些特性:手机短信传播拥有专业的传播者——短信服务商及大规模信息传播的媒介——手机(群发功能可实现同一时间的信息拷贝),以及为数众多而不确定的受传者(从广告发送的角度来看)。因此,可以说手机短信已经跨越了单一的传统传播模式,既是人际传播的重要媒介,又是大众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是人类传播历史上从没有过的一种全新的综合传播平台。手机短信传播的这种二元化模式,不但对现有的传播理论产生了极大冲击,更冲击了现行的媒介管理体制。
  如何对手机短信这一传播的“真空地带”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笔者的看法是应根据手机短信传播的双重属性区别对待:
  第一, 对于人际传播背景观照下的个人点对点传播,主要靠用户自律(当然如果已经对对方构成骚扰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制裁)。
  第二, 对于由手机短信的人际传播功能派生的若干大众媒介特质,诸如新闻、娱乐、游戏等各种内容服务业务,则要纳入传统媒体的管理轨道。首先,要提高技术监管水平,例如对短时间内同一部手机突然出现发送大量信息等非常举动进行跟踪等,有关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技术投入。其次,各部门应协调行动,联手出击,加强对电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系统和终端的整个生态链的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和事后问责制度,实现行业自律与他律的结合。2003年12月16日,美国通过联邦法案,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如不尊重消费者要求继续发送者将会受到处罚。法案还禁止使用虚假或欺骗性标题,并要求发送者必须对包含色情的邮件给出警告标记。对于和垃圾电子邮件有着同源性问题的手机垃圾短信、垃圾广告等,这些做法不无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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