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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 大众网首页 -> 青年记者 -> 青年记者2004年第七期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窦晓娟
2004-07-19 13:48:15 

  在都市类报纸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而广受新闻媒体的青睐。
  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我们通常称为暗访,就是在被采访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采访,多用于批评性报道。它对于追求新闻的真实性,达到新闻最大的监督目的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因其最大程度地追求真实性,往往也更容易出现问题。和其他形式的新闻采访方式相比,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新闻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本文就个人在进行新闻暗访中的实际经验和体会,对隐性新闻采访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如何在暗访中规避这些问题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隐性采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根据作者多年跑新闻的经验和体会,在隐性采访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大体归纳为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机密。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保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因为介入事件过深,往往会被事件牵着鼻子走,有时会忽略新闻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无意中在新闻写作中将国家秘密暴露于新闻稿件中,酿成大错。因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国家秘密都是触犯刑律的一种行为。
  2、侵犯法人的名誉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3、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以上两种名誉侵权、隐私侵权是目前隐性新闻采访中易出问题的两种侵犯形式,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要格外注意。
  4、 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予以特殊保护的,因此,隐性采访并不适合于未成年人。
    以上所列四种,是隐性新闻采访中常见到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领域可谓是隐性采访的禁区,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首先要看看采访的现象、问题是不是这个范畴之内的事情,若是就要加倍小心。

  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隐性采访中的禁区很多,但是这并不是说记者就不能进行这种形式的采访,因为新闻记者还有他们采访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采访自由既然是记者的基本权利,那么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闻采访的方式就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只要做得好,就能更好地发挥隐性采访的优势,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合法的新闻采访,这是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的前提,隐性采访因其特点要求记者要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和方式,以免在无意中触犯法律,造成法律纠纷。
  2、客观反映真相。在很多情况下为了得到事件的第一手资料,隐性采访对新闻采访来说还是必须的一种形式。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对隐性采访来说真实尤其显得重要,作为一名记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公众公布事件的真相,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新闻事实的采访和揭示应该是记者所追求新闻真实的极至。
  3、适当介入。目前记者隐性采访常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观察式,一种为介入式。
  观察式中记者是以旁观者的身份介入新闻事件的,记者只是从旁观看,而不是参与者,记者只对事件从头到尾做真实的记录。这种方式一般不易出现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写作或后期制作新闻的时候不要将事件所涉及到的个人真实姓名暴露,个人肖像镜头不能清晰显示,需做技术处理。
  介入式的隐性采访则易出现法律问题。介入式中记者就从旁观式的观察记录成了主动的参与者,例如在某报所做的假文凭的隐性采访中,根据群众举报,记者扮成买方向做假者购买假文凭,直至找到做假者的“老窝”,最后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将做假者抓住。在这个过程中,整个事件是随着记者的参与而不断发展的,记者起了一个主动参与和推动的作用。
  问题往往会出现在这个主动参与和推动的度上。有时记者采访心切,想快速地接近真相,在参与的过程中“诱导”了被采访者,这样就容易歪曲事实。因此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不能陷得太深,太深了就容易不客观,报道见报后,会引起报道对象的不满,造成法律纠纷。
  4、做好后期工作。其实隐性采访本身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等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只有将采访到的素材写成新闻,并通过媒体报道,加以传播以后,如若与事实不符,才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因此,在暗访中我们要为采访的新闻留下证据,这样,即使日后涉及到诉讼也有证据可依,不至于到时被动。文字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最好带有摄像机、录音机等现代化设备。文字资料要记清楚时间地点人物,越细越好,这些在涉及到诉讼时都可成为证据。
  最重要的,在新闻的写作中,对涉及到的人尽量不暴露姓名,未成年人使用化名、对不精确的数字千万不要使用,稿子写成后,多看几遍,不要为吸引眼球而起一些危言耸听而偏离事件本质的标题。
  总之,隐性新闻采访尽管禁区很多,但是它是一种有生命力的新闻采访形式,它能让新闻最大限度地靠近真实、让新闻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让新闻的生命力更鲜活,作为记者,在法律范围之内,最大化地追求新闻事实的采访和揭示应该是记者所追求的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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