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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创意也需“版权所有”
逄金一
2004-10-13 13:52:41 

  《纽约时报》的记者因为剽窃“丑闻”而被迫辞职,其执行主编和总编辑也被迫辞职。这则不久前的新闻很快便淹没到新闻的海洋中去了。毕竟,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着各类新闻的时代,一份《纽约时报》的信息量等于17世纪一个人一生所能得到信息的总和。
  但是,在我们的周围,从没听说哪位记者因为剽窃而被迫辞职,更没听说过该记者的执行主编和总编辑也被迫辞职。学术界的剽窃是人人喊打,而新闻界的剽窃却少有人去研究。笔者作为圈中之人,写的东西也多次被“转载”、“挪作他用”,可是自己对此也是一筹莫展。
  而更严重的剽窃,如对创意的剽窃,就更让人无奈、气愤了。
  “创意”作为现象,是一种新生事物;作为词汇,是一个新生的词——我估计最新的词典也不一定收进这个词。从性质上讲,创意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是智慧的一种派生物。但“创意市场”目前在国内还不曾形成,各式各样的创意还只是呈散兵游勇的状态,形不成一个大的集团军式的气氛。它正在新生、成长阶段,还没有得到理应该得到的保护。现在,出书有版权,作曲也有版权,而纵横于书籍出版、词曲创作、电视节目制作等诸多领域的创意,却没有人为之提版权保护的问题。经常的情况是:一帮子有头脑的人,好不容易捣鼓出了一个好的创意,付诸于实施,结果第二天起床一看,全世界的人都“克隆”去了,都学会了,都把别人辛辛苦苦想出来的创意轻而易举地自己随意拿去用了。
  步他人之后尘,实际上是一种抄袭现象,道德上的失策不说,它还严重地抑制了有关创作人员的创作能力。长时期的把目光放在别人身上,会致使自己越来越萎缩。再者,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想长久地立足,我想这是万万不可能的。
    创意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为之保驾护航。从具体情况来看,国内出版业的版权意识还比较强一些,而电视节目制作人大多都缺少一种“版权意识”。据悉,国外早有此类法规的建立,他们的惯例是节目制作要遵循 “惟一性”的原则。这其中隐含的就是对创意的保护了。所以刹住新闻出版、文化娱乐界的这种创意“克隆”风,目前最迫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借鉴国外同类条规,设立、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条规,来指导、规范这个日益活跃、复杂起来的新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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