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举报违规放鞭最高奖万元 公务员等违规将报纪委处理

2017-12-14 08:16:00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 殷玉国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伴随着新规的施行,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将正式禁燃烟花爆竹,违规燃放最高罚款500元。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对举报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市民怎么奖励?13日,济南市公安局向市民公开征求对《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7日。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1、电子邮件:jnza2dd@163.com;2、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504房间,邮政编码:250002。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花爆竹禁放通告、举报奖励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如何禁]重污染天气期间行政区域一律禁放烟花爆竹及焰火

  《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绕城高速环线以内,一律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绕城高速环线以外,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期间,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绕城高速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车辆不得停留。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社区居委会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宣传禁放法规、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到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公务员或者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同时报其所属的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审查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单位文明单位创建考核。

  [如何奖] 一案一奖,最高给予万元奖励打12345、110等七种方式可举报

  《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七种方式,向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投诉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通过信函、传真、网络、走访。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认定和发放等工作。

  举报犯罪线索最高可获万元奖励

  举报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2.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3.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奖励

  4.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奖励

  5.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实名举报,一案一奖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3.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部门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奖励

  4.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5.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可以合并发放

  满足这些条件可获奖励

  ■举报人对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予以奖励:

  1.违反《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举报人举报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给予奖励:

  1.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公安部门管辖

  2.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4.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四种情形不予奖励

  1.举报人属于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2.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

  3.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投诉、申诉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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