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套路贷”案二审14人获刑

2019-04-02 06:50:00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作者: 张依盟

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对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集中宣判。据悉,于恩齐案是我省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件,两名主犯均获刑15年。

据介绍,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合伙在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于恩齐、齐腾纠集被告人曹明昊、高施予、刘宸君等人为业务员,由其中两名业务员分别担任于恩齐、齐腾下属业务员的小组长,负责于恩齐、齐腾与其他业务员的联系,带领手下业务员审核借款人资料后提交给于恩齐和齐腾。各业务员从自己所作的每笔业务中提取30%的利润。

在放贷过程中,于恩齐、齐腾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形成了以于恩齐、齐腾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长清区法院认为,于恩齐、齐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于恩齐、齐腾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2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法院对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于恩齐、齐腾、曹明昊、周燕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中院还对另外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全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杨少朋案中,首要分子杨少朋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在李建刚案中,首要分子李建刚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据统计,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5件。其中,自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攻坚战”启动以来,济南两级法院组织五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7件,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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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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