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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采信偷拍偷录资料证据案 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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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报   2002-07-01 15:15:30 sdqnb20020701

  本报讯 /宋振远
    山东省首例采信偷拍偷录资料证据案近日在济南市宣判,原告凭
借一盘偷录的录音带打赢了官司。
  据悉,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正式颁布施行,根据规定,采用合法手段取得的偷录偷拍资料可
以作为证据使用。
  据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间,家住历下区
的原告林某两次分别交付被告张某现金6000元和2000元,委托张某帮
其办理建筑材料准用证。张某分别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收条。之后,张
某既不给原告办理准用证,也未将款项退还给林某。于是,林某将张
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立即归还所付的8000元钱。
  据原告讲,在此期间,林某找到张某催问办理建筑材料准用证的
事情,用录音机偷偷地录下了双方之间的对话。这盘录音带中的对话
显示,被告张某称“该款已花,现在没钱”。
  在6月23日的庭审中,被告张某并未出庭应诉,被告的委托代理
人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带中的男音是否是被告张某的声音,因张某
未出庭,所以有待核实。
  历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而
且对录音带中的证据真实性也未提出鉴定,因此该录音带的证据效力
不能否认。据此,法庭对原告提供的录音带予以采信,一审判决被告
张某返还原告林某支付的8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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