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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提出加强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信访等衔接,专家解读

2024

/ 05/27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孙佃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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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孙佃潇 特约记者 邱贝 北京报道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

  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推动行政复议更加便民,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信力。

  行政复议有何功能?为何要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其违法和不当行政的功能,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得好,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还能带动一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和警示作用。”5月26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开举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复议中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还对被申请人在复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完全可以说,贯彻好、落实好行政复议法是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整体全面提升的重要抓手。”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此,沈开举认为,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完善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的监督,就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监督。

  他认为,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部门、一些公务人员存在少干事少犯错、不干事不出事的错误观念,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复议机关要加大对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力度,发挥好行政复议在行政纠纷解决中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

  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指出,加强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行政诉讼、信访等的衔接,探索建立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从行政诉讼、信访等导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机制。

  “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渠道。同时,解决纠纷的渠道也有官方和民间之分。”沈开举表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渠道,也是官方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解决。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之前,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对这两种解决纠纷渠道进行选择。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强化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大幅增加了复议前置的范围,即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沈开举介绍,人民调解是民间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同,人民调解制度是民间的,不是官方的。解决的纠纷也不同,人民调解解决的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纠纷。

  而信访是指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信访部门本身不是解决纠纷的部门,其主要工作是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分类处理:属于民事纠纷的,告知群众按照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解决;属于行政纠纷的,告知群众按照行政纠纷的解决渠道解决;属于刑事纠纷的,告知群众按照刑事纠纷的渠道解决;属于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将群众的意见建议转交党委、政府等部门参考。

  “从上述情况看,有些制度是有衔接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大多数制度衔接关系不是很紧密,或者没有衔接。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裁决制度很重要,而且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行政纠纷的解决有衔接关系。”沈开举说。

责编:姜雪颖

审核:魏鹏

责编: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