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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通过

  本报济南1月12日讯 (记者 雍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该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遗体供求矛盾突出的现状将随之得以缓和。
  立法带来什么 
  据介绍,由于遗体来源有限,目前我省每年有大量失明、白血病及大面积烧伤等患者无法获得救治,30余所高等医学院校和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人体解剖课均受到影响。尽管有许多群众表示死后自愿捐献遗体,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无法答复和接收。此外,近年来我省的角膜库、骨髓库、脐血库等组织库的发展比较快,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遵循,出现许多不规范的行为。
  为遗体捐献立法,不但可规范捐献行为,还可防止人体组织移植中的非法活动。
  “捐献登记”如何进行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亲属可以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
  捐献人可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办理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变更登记内容或撤销登记。
  遗体捐献惠及近亲属 
  《条例》规定,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遗体组织,可以按照省卫生厅行政部门的规定享受一定的优惠。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由原登记机构授予捐献人荣誉证书。
  “申请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利用完毕的遗体,应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相关费用。
  买卖遗体将受重罚
  《条例》明确规定,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禁止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组织。”
  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护人员,将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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