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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政策”一律取消

我省为民企发展彻底“清障”
  本报济南7月21日讯(通讯员 张莉 记者 胡磊)今天,记者从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获悉,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再开绿灯。
  彻底除掉“门槛”
  《规定》指出,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
  各级各部门要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对民营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证和特许经营要一视同仁,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律放到县级备案。
  用地可获优惠
  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属民营高科技企业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折价入股。
  解决城市户口
  凡民营企业者在城市投资,且在该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城市落户。民营企业录(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地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有关证明可在该城市落户。
  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民营企业接收的国家计划内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在企业所在地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民营企业录(聘)用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已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和社会保险的,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父母在大中城市的毕业生要求到其他小城镇及农村地区的民营企业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也可迁回原籍。
  专项资金扶持
  省、市、县财政预算都要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省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专项资金,扶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技术创新、园区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奖励先进。
  可以发行股票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各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贷款回复时限承诺制度,积极试办小额信用贷款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
  政治待遇平等
  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模、职称评定及其他政治待遇上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要一视同仁。从今年起,省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100家先进民营企业和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
  有权评议部门
  继续清理各类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取消。建立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民主评议机制,评议结果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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