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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案判错了? 律师解读:存在三大争议点

2024

/ 03/28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赵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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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解强民 记者 赵恩 报道

  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投喂者竟被判处赔偿24万。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裁判文书公开后引起较大争议。一个月后,法院通报将对此案提起再审,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3月28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陈瑞福律师向海报新闻记者分析了本案的几个争议点。

  争议一:投喂者是否确定为饲养者?

  陈瑞福表示,关于动物饲养者的责任问题,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者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首先要明确的就是,被告肖某到底是不是流浪猫的饲养者,这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说明。

  “比如是不是实际管控这只流浪猫,是不是猫的唯一投喂者,是不是实际照顾流浪猫的起居,以及到宠物医院给它看病等。如果这些事实都存在,那基本可以确定其饲养者身份,否则就不能仅仅因为其投喂行为而认定其为猫的饲养者。”陈瑞福说。

  另一方面,本案中流浪猫是因为被动的踩踏才导致他人受伤,这种行为和流浪猫主动造成受害人受伤显然不是一种性质。在此情况下,即便确认肖某为法律上的动物饲养者,也应权衡是否该由猫的饲养者来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二:羽毛球公司是否仅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一审判决内容,肖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羽毛球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向肖某追偿。

  陈瑞福认为,羽毛球公司的责任不应是补充责任,而是和涉案公司员工的一种共同责任,应该按照造成伤害的原因力的一定比例来赔偿,而不是先由员工赔偿,剩下才由公司赔偿。

涉案羽毛球馆

  争议三:受害人是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裁判文书显示,吴某打羽毛球时,在准备跳起接球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随后摔倒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吴某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手术内固定等治疗。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陈瑞福表示,受害人做剧烈运动有注意安全的义务,自己不小心踩到猫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受害人、羽毛球公司、流浪猫喂养者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会是这个案件争执的焦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陈瑞福表示,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的短时间内,原判法院就决定启动再审,这一方面意味着法院认为判决可能存在问题,一方面也与网络对此案的持续发酵有关系,“不论如何,法院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问题后能够及时启动再审,回应公众关注,有担当,非常值得赞赏。”

责编:吴军林

审核:郑义风

责编:郑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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