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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呼唤法律援助

2006-08-31 10:50:06 SRC-78
    □本报记者 姜玉泰 
 
  我省新增就业的80%由中小企业来完成,而目前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案由:关于制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议案
  提议案人:威海代表团于仁伯等10人
  议案理由: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提高城乡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我省中小企业已超过50万家,其生产总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省的50%、40%和60%以上,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新增就业的80%也是由中小企业来完成的;而目前我省中小企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技术设备落后、企业规模小、信息不畅、人才匮乏、融资困难等,在市场竞争中属于弱势群体。迫切要求拿出切实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议案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三年。我省目前在一些投资领域特别是垄断行业中尚未对中小企业放开;对中小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证和特许经营中还存在各种不合理规定;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的审批立项等方面还存在前置审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中小企业权益方面,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的个别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行为仍屡禁不止;另外,我省当前扶持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总量过少、使用分散、来源无保证,应通过立法尽快加以明确,为实现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长期、稳定供应奠定基础。
  具体建议:在制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时要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细化上位法的规定,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其合法权益。应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搬迁中小企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考市场价格,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给予合理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
  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融资难、贷款难一直是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将来的实施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幅度相应增长。各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款专用;政府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入门条件,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查。政府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担保,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担保行业,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提倡中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担保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完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在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业、科技创新等方面,也应当在实施办法中作出细化性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项目;有与大企业形成稳定配套协作关系、实现专业化发展和配套协作好的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培训和技术转让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的维权能力、市场引导能力和提供信息服务能力等。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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