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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强化安全监管维护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2006-12-15 09:18:24
   
 

 

为确保今冬明春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即将进入制售旺季的特点,12月8日,德州市安监局组织召开了由市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全体成员、各县(市、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和全市22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暨春节销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对今冬明春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省安监局有关领导和专家应邀到会,并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3家生产、经营企业介绍了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和春节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市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德安监发〔2006〕89号)和《关于做好德州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德安监发〔2006〕88号),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批发销售区域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准向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正规常年专营店和临时零售点销售产品,不准跨区域经营,不准自身从事零售活动。二是经营布点集约化。由安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确定今年全市常年销售零售店为134个,比去年减少50%。全市临时销售网点的数量从严控制。三是审批程序规范化。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者必须提交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等5项基本材料,并达到制度健全、安全距离达标等10项基本要求。符合要求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四是安全要求明细化。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批发销售经质监、工商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向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供货;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与零售者签订安全经营协议,并提供产品安全说明;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专用箱式运输车辆,证照、标示齐全,严禁在繁华路段、公众聚集场所运输、停留和装卸烟花爆竹。对烟花爆竹零售者,必须向安监、工商等部门申请安全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购进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存放量;不得销售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有固定场所的零售者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使用各类明火设施;经营过程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多摊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有关证照;临时零售点在有效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按原进货渠道交送批发企业回收、代存。五是生产经营标准化。12月份定为全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验收阶段,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标准等级,依照由下至上逐级上报、评审、审核的程序推进标准化考核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达标评审任务,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六是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化。市安监局制定了《全市烟花爆竹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确定开展隐患排查集中整治活动,明确目标、重点、步骤、措施等。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设计和建设、审查和验收程序,严把安全准入关。七是安全监管现场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驻厂安全监察员制度,抓好现场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各县(市、区)督促驻厂安全监察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并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驻厂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细化管理和考核,明确监管职责。(德州市安监局  井俊顺)



  编辑: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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