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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个人网站
2003-04-28 00:00:00 作者: 

 

——从《大学生》诉“首都在线”及李翔侵权案谈起

□本报记者 赵俊梅  本报通讯员 张素莲

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发展,网站之间的侵权官司打了一出又一出。以前,此类官司多是公司网站之间、网站与作者之间起了纷争,而11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官司却是个人网站侵犯了著作权。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例个人网站侵权案。

 《大学生》杂志社起诉称,19989月,我社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刊名为《考研胜经》。特刊发行后,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北京京讯公司经营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个人网站上刊载。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人网站,使侵权行为又延长了一个月。后经查,在该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南开大学企业管理系99级硕士研究生李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并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京讯公司则辩称,我公司在经营的首都在线网站上免费提供个人网站系统服务,即“263免费空间”。在收到《大学生》杂志社发出的律师函后,经核实,发现在“kaoyan”个人网站考研主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上确实载有《考研胜经》中的24篇文章,我们立即采取技术措施,遮挡了该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主页无法继续上载,故不应对个人网站所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李翔辩称,原告出版发行的《考研胜经》与出版主管机关的有关批件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其请求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我可以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未侵害原告所谓的著作权。

本案的焦点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大学生》杂志社对《考研胜经》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考研胜经》是一部在整体结构、选材、编排上体现了《大学生》杂志社创意的编辑作品。《考研胜经》是《大学生》杂志社为满足特定读者群的需要,按照特定的编辑思想,通过向特定的作者约稿和采访,将取得的文章按照独特的体例结构编排而成的。《大学生》杂志社对该编辑作品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了智力性创作,其依法对该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关于李翔以《大学生》杂志社出版《考研胜经》特刊未履行正当的审批手续,不应享有著作权的主张,法院认为,如果出版作品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的行政规定,应由出版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并不影响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大学生》杂志社在编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李翔在其个人网站上载《考研胜经》中的内容是否侵犯了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亦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对于这种使用作品形式仍应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原则加以限制和规范。

 本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京讯公司应否对李翔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京讯公司作为首都在线网站的开办者,以向社会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和信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内容。首都在线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其功能在于给网络用户提供一种能够及时地传输、接受、展示及交流信息的通道和场所。个人网站中的内容则完全由该网站所有人制作。法院认为,根据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及应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仅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的网络服务商,一般不应对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京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其设置免费个人空间,向公众提供的仅是交流信息所需的物质设备条件,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必须进行过滤外,对所传输的其他信息并无法定义务进行主动的筛选和控制。由于目前网络上存在和传输的信息量巨大,内容多样,权利来源复杂,要求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全部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并及时作出判断,是比较困难和不现实的。本案中,京讯公司在接到《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后,立即对被告知的侵权事实进行了核实,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遮盖了“kaoyan”个人网站部分目录,查找个人网站所有人。正是由于京讯公司上述行为,才迫使该个人网站所有人删除了所上载的侵权内容,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故京讯公司对于李翔在个人网站上载他人作品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翔侵犯了《大学生》杂志社所享有的作品使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侵权内容在网上的存续期间、李翔个人网站的访问率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如下:李翔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个人网站上上载与《考研胜经》选材、编排相同的内容;在“首都在线263”个人主页频道的首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并保留10天;赔偿《大学生》杂志社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的困惑

本案争议的内容涉及到在当今迅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如何调整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是新类型案件,没有判例可以参照,审理此案的法官们反复协商,多方考虑,6000多字的判决书条理明晰,逻辑严密。审判长邵明艳谈到,此案中法官面临的第一个困惑是依照什么样的法律条文来审理。迄今为止,我们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界定网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参照相关法律,这使案件的审理有了一定的难度。

 如何做到既保护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又不阻挡网络的发展、文化的传播,是法官面临的第二个困惑。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不能不保护,网络不能随意侵权,但目前的技术手段还无法核实所有上网的信息是否有侵权问题,关闭所有的个人网站又不利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不利于信息的传播,这就需要从法律上惩戒侵权行为,从管理上规范个人网站。

 法官们面临的第三个困惑是,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个人网站所有人的责任。当权利人对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提出异议和侵权指控时,对网络信息传播最具有技术控制能力的网络服务商如不采取技术措施对传播信息加以清除,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是否要承担责任?邵明艳法官说,网络服务商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侵权本人找不到,是否要网络服务商承担全部责任?注册个人网站时,假姓名、假地址目前还无法完全杜绝,侵权人存在找不到的可能性。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李翔就没有到庭。假如侵权人没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网络服务商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邵明艳法官说,法官们期待着法律条文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网站的规范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司建立经营性质的网站需要去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个人建立网站是否也应该履行一定的手续,让有关行政部门、网络服务商查之有据,便于管理呢?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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