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著名作家刘墉诉辽宁集邮书刊发行部、沈阳再业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刘墉著作权的盗版图书,在《沈阳日报》公开赔礼道歉,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万元和4万元的赔偿金。
1999年11月14日,以散文、小品文、随笔闻名的台湾美籍华人作家刘墉起诉辽宁集邮书刊发行部和沈阳再业书店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墉从1993年开始与漓江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签订了版权贸易合同,将原告的《莹窗小语》等39种作品委托以上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被告辽宁集邮书刊发行部于1999年下半年开始销售的《刘墉作品集》,将刘墉的12本书结集出版,其注名的出版社为延边人民出版社,该出版社并不是原告授权的出版社。被告沈阳再业书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刘墉作品《爱情的叮咛》、《点一盏心灯》等注名的出版社是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也不是原告授权的出版社。同时销售《以吻封笺的心情》、《总向男人要浪漫》等12种图书不是刘墉的作品而署名刘墉对外销售。刘墉系美籍华人作家,根据《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有关规定,美国国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刘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本人授权,对其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属于侵权行为。两被告辽宁集邮书刊发行部、沈阳再业书店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刘墉享有著作权的盗版书籍,属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沈阳中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对原告要求两家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各30万元,认为证据不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