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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声誉,为何得不到法律保护?
2003-04-28 00:00:00 作者:王治国 

  山西省运城市两家结核病医院三年多来因为竞争,你告我侵犯名誉权,我告你侵犯名称权,至今没有完全了结。安国医院在请求检察院抗诉的同时,投书本报。

  在山西省运城市,有两家治疗结核病的专科医院。一家是运城市安国中医结核病医院,前身是成立于八十年代的运城市中医结核病医院。该院的中药回生膏、回生灵先后获山西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中医药科技进步二等奖。目前,该院已接治国内外患者10多万人次。院长焦安国曾荣获“山西省优秀青年管理者”、“山西省青年实业家”、“山西省跨世纪杰出青年人才”等称号。

  另一家是守信中医结核病专科医院,其渊源可追溯到八十年代筹办的运城市结核病医院,负责人李守信、仝丽芳夫妇。他们的中药“抗痨散”获山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两家医院的恩恩怨怨牵扯出了几起旷日持久的官司。

  标的都是100万

  1997年7月,安国医院一纸诉状将运城市结核病医院、李守信及运城市结核病医院的患者魏斌告到了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状称,运城市结核病医院、李守信自1993年开始,多次对安国医院的回生灵药品散布为“假药、骗人的”等等,而且1993年12月与魏斌“合写《‘抗痨散’疗效独特——我的空洞肺结核痊愈体会》”,含有诋毁安国医院名誉的内容。运城市结核病医院、李守信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此文多处散发,致安国医院名誉受到伤害,影响了经济效益。为此,他们请求法院责令三被告停止对该单位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侵权行为造成的该单位经济损失100万元。

  安国医院起诉运城市结核病医院名誉侵权不久,运城市结核病医院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安国医院告到运城市法院。他们称,安国医院刊登广告和文章,将该院与原告医院名称混同,构成了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100万元。

  医疗资格不合法?

  法院最先下判的是名称侵权案。1998年7月12日,运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国医院(运城市中医结核医院)在其主办的《回生灵》小报上,将其单位名称错印,使之与原告运城市结核病医院名称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原告医院在此期间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安国医院在《回生灵》报上登载声明,予以更正,同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分担一半。

  而另一起名誉侵权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至1999年12月29日才作判决。但法院的这一判决没有对原告安国医院提供的大量的侵权证据进行认定,而是认为,原告安国医院1997年7月3日起诉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民事权益不具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等,故驳回了安国医院的诉讼请求。

  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安国医院不服,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中,安国医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后,运城地区行署卫生局于1996年3月按照规定给该院颁发了《山西省社会办医许可证》,有效期至1997年3月底。该换证时,该院及时填报了换证的有关手续,交卫生行政部门。1997年9月5日,他们才收到了运城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安国医院认为,新旧证换发期间,该院应视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现有医疗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们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运城地区行署卫生局关于该院登记注册的说明。

  另外,在上诉中,安国医院提供了山西省卫生厅关于查封运城市结核病医院的晋卫医字(1998第79号文件),以被上诉人运城市结核病医院不具有民事主体,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申请放弃了对运城市结核病医院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为李守信和魏斌。

  山西省高院在审理此案中,一方面确认了安国医院的民事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又认为,魏斌的“体会”内容多是涉及焦安国本人,而非上诉单位,且内容基本上与事实相符,故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李守信作为运城市结核病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在本案中其行为均为单位行为,故上诉人对李守信的诉讼请求不当。这样山西省高院于2000年8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国医院的三点疑问

  面对名誉侵权案一审、二审的接连败诉,安国医院不服,又于今年1月向山西省高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前不久,他们还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申诉书,请求依法抗诉。

  3月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安国医院院长焦安国及其律师——山西省政协常委、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淑平认为,此案的一、二审判决均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未能依法维护安国医院的合法权利,草率地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

  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一审法院并未对安国医院诉请的三被告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作出判决,而仅以安国医院当时民事权益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安国医院方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运城市中级法院在对此案进行了近两年半的审理后,以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种做法显然不妥。

  二、二审法院认定安国医院具有合法的医疗资格,这就在事实上否定了一审判决。但二审法院又作出了让人费解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运城中院并未对安国医院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所以二审就只能调解和发回重审,但山西省高院不仅未调解,而且还直接作出了“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终审判决,山西省高院的做法和这一法律规定不符。

  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安国医院方面认为,魏斌报写的“体会”文章内容涉及了“回生膏”、“回生灵”用了4个月没效果,显然是针对安国医院而非焦安国本人。“尤其上述体会内容是经被告李守信篡改的,据魏斌证实,与他原写体会内容大相径庭。由此不难看出被告李守信借患者之口对安国医院故意诽谤、诋毁,进行名誉侵害的事实十分清楚。而李的上述行为明明是个人行为,怎么能说是单位行为呢?难道作为医院还有篡改患者来信,诋毁、诽谤他人的职能吗?”

  是否会两败俱伤?

  记者采访李守信、仝丽芳夫妇时,就“名称侵权案”想索要一些案件材料,他们说在律师那里,律师不在家。

  在守信医院,记者也得到了早已准备好了的一大堆材料,主要有“焦安国假毕业证、假职称证情况说明”、“安国医院不正当竞争事实”、“全国部分上当受骗患者的控诉信”、“揭焦安国假医、假药、假广告及假组织”、“运城安国医院为何迟迟未能取缔”等等。

  同行之间存在竞争,这本属正常,但如果方法不对头,就容易出现问题。作为记者,我不能说安国医院和守信医院这两医院谁在搞不正当竞争,但他们的竞争是一种恶性竞争却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他们都为打官司花费了不少的钱财,不能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医院的管理、医技的提高和为患者更好地服务上,从而影响了经济效益。这样的恶性竞争,受损的不是一家医院,而是两家医院。

  就两家医院的关系问题,运城市卫生局副局长吕栓过在接受采访时是这样认为的:“两家医院提出的问题都没有原则性东西。同类医院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在治疗上突出自己的特色,加大自我的宣传力度,要靠疗效、靠服务、靠科技来发展自己,应该把精力放在为病人服务方面,提高疗效。”

  对吕栓过的观点,记者是赞同的。一家医院要赢得患者的信任,要有好的经济效益,除了靠疗效、靠服务、靠科技外,还能靠什么呢?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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