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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言论要担责-------南京两网民侵犯他人名誉被判赔偿
2003-04-28 00:00:00 作者: 

 

  本报讯 记者崔洁 通讯员查宣东报道 网上说话要不要负法律责任?10月24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该市首例网络侵权案,进行了判决。一审认定被告蒋姓姐弟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判令被告在新浪网上发表向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及该院副院长扈某的致歉文章,两被告分别赔偿扈某精神抚慰金500元。

  此案缘起于南京市民蒋某于今年1月19日在新浪网《育儿论坛》上发出的两封帖子。今年初,被告蒋某在收养一孤儿过程中,与该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产生矛盾。3月份前后,蒋姓姐弟先后在新浪网站上发表了《梦琴事件——一个南京儿童福利院保育员的“灾难”》、《帮帮我,让梦琴女儿和我们团聚》两文,讲述了自己对收养经过的看法,在文章中,蒋某讲述了其在南京福利院领养孤儿受挫的经过,并质疑该院副院长扈某阻挠他收养孤儿的行为。该帖子后来被新浪网作为焦点事件放置在首页,引起众多网民对此事长期热烈的讨论。网上出现了“天下怎会有如此狠心的人?”“不知这个院长是否是个母亲?”等议论。  

  此后,该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和该院副院长扈某以被告人行为侵犯名誉分别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两被告文章所写内容严重失实,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一些侮辱、诽谤性语言,构成侵犯名誉权。因而被告在覆盖范围较大的网络上发表文章,引发了多篇针对原告的不良议论,足以影响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网络名誉权官司在国内已发生数起类似案件。国际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任何人都可在上面发表言论,由此引发了名誉权、隐私权、诽谤等侵权案件逐日增多,对网上言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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