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山东 体育 娱乐 女性 购物 财经 幽默 评论 书画 博客 旅游 图片 论坛 房产 汽车 教育 健康 商桥 打折 十一运会官网
 大众报系: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报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成长先锋 新闻书画网 国际日报山东版 南美侨报山东版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与法>论文刊登
站内搜索:
“平衡报道”与新闻侵权
2003-04-18 12:00:00 作者:王伟亮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报道对象中纠纷双方或多方的“平衡报道”合法性问题一直存有疑虑,有关法院在具体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往往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也感到没有把握,这种现象的持续存在势必会影响到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正常开展。笔者认为,只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把握好平衡报道的关键,新闻媒体就不会构成名誉侵权,也就是可以以此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一、“平衡报道”的定性

所谓“平衡报道”,简单的说,就是客观、中性刊登被报道人之间的论争,在性质上属于“客观报道”的范畴。目前关于新闻侵权抗辩的论述中,只有《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一书对此做出了明确表述(郭卫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35页),该书认为,“新闻机构在刊登这些意见时,不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两种意见之间存在分歧,新闻机构也应当如实客观的刊登,以保障公民言论和新闻自由。对于这些新闻中存在的侵害他人权利的言辞,新闻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履行新闻报道客观中立的要求所决定的,而且被报道人有机会为自己进行辩护,消除不良影响。社会公众对于这样报道也会持批判态度,不会轻信一方意见,因此很难说存在损害事实”。

对于“平衡报道”的法律依据,似乎很难找得到,但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暗含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判断构成新闻名誉侵权与否的法理基础就是报道是否公正客观,由此出发,对于几种常见的事实进行了具体认定,虽然没有明确表明对“平衡报道”的态度,但实际上可以认为属于当然之意(不过如果能够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就更好了)。

二、“平衡报道”成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要点

首先,要分析报道的对象,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进行报道,这是正确报道的前提。比如报道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就要看一看该案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以报道的范畴。在这一点上,我国相对而言是比较宽松的,因为在很多国家是不允许对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进行公开报道的,而我国法律除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案件、涉及需要保密的案件等)外,并未禁止对案件进程进行报道。因此,只要报道的案件不涉及上述情况,就可以认为符合报道对象的要求。目前报道对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较多,比如婚恋、家庭纠纷等等,笔者认为这些素材从总体上应排除在报道对象之外,因为对隐私权的侵权构成相对于其他人格权更为容易,新闻媒体在此问题上败诉的案例也不少,出于安全性考虑,应做谨慎处理。

其次,要正确确定报道的方式,这是“平衡报道”构成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关键所在。例如,对于涉诉案件双方或多方的报道,新闻媒体就要正确确定在法院尚未对该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裁定)之前的报道方式,是明显倾向一方,还是公正客观。如果属于前者,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很可能构成侵权,而且即使该案尚未终审之前被攻击一方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该诉讼可能要等待上述案件终审之后(即事实查明之后)再做出判决,但不管怎样,不适时的报道会给新闻单位带来很大的诉讼风险。如果是后者,即对双方或多方(还可能包括法院以及其他人士)的意见进行“对等”式的“公正客观”的“平衡”报道,则应当认为可以构成抗辩事由,不侵犯任何一方的名誉权。

目前有的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认为只要后来经证实新闻报道有误,那么新闻单位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事实真实”的片面理解,因为真实具有相对性,没有绝对不变的“真实”。对于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事实,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得报道的强制性规定,新闻单位就可以进行报道,只要这种报道是公正的、客观的,不明显倾向一方,攻击另一方,那么这种报道的事实在当时就是“真实”的,如果后来的有关充分证据(如终审的法院判决)证明一方的意见正确,那么新闻单位可以据此再进行相关报道,由此后续报道中可能产生“新闻特许权”问题,也不存在新闻侵权的可能。〔新闻特许权是一种学术用语,并非法律正式术语,其在性质上属于特许权的一种(有限特许权),是指媒介报道特定对象提供的新闻材料或特定对象的公开行为,可以不负诽谤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即“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值得说明的是,对于由“平衡”到“不平衡”后的事实,新闻单位并不存在所谓“更正”义务,因为前期报道并不存在错误,所以对于实践中被报道一方要求的“更正”主张,新闻媒体应予以拒绝,否则很可能授之以柄,成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而对于单纯依据“新闻特许权”进行的报道,在“特许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更改后,新闻单位则面临一个更正义务,否则将会构成侵权,因为当时的报道是“失衡”的,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报道指向错误后,新闻单位自然负有更改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体现了这种原理。从上述比较来看,“平衡”报道比“依据特许权进行的失衡”报道在法律上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实践中正确处理“平衡报道”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对“平衡报道”做出明确分析,但其在实践中还是较难掌握的,因为一方面绝对的客观公正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新闻单位从业人员往往将自身的感情、好恶带入新闻报道中,出现了“(本应)平衡中的(事实)失衡”现象,这也往往成为导致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实践中究竟该如何正确的进行“平衡报道”呢?郭卫华先生认为应首先表明“本报道不代表报社意见等”,同时“还应给被报道人提供充分的答辩机会,即发表被报道人对前一报道的态度,以平衡对待每一种意见”。笔者认为,对于“本报道不代表报社意见等”的声明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既然报道出现在你的新闻媒体上,就代表你的一种观点,由此无法推脱可能的法律责任,同时经常性的加注上述声明还有损新闻单位的声誉,很可能会失去在公众中的公信力。郭卫华先生的第二个要件实际上是将“平衡”报道扩大化了,即这种“平衡”可以不体现在同一篇报道中,可以是在同一媒体的连续的报道中出现,即“连续报道中的平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极大,一篇报道是一个独立的整体,也是法律责任存在与否的判断基础,被报道人完全可以根据一篇报道提起诉讼,而不管其他报道如何。因为每一篇独立的报道完全可以对被报道人的名誉造成相当的影响,后来的相关报道是很难弥补这种影响的。这就好像在给对方造成侵权后的“更正”报道并不能否定侵权的事实一样。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平衡”报道应仅限于在同一媒体同一文章中进行的报道,如果新闻单位尚未得到被报道事实双方或多方的意见,则不能仓促报道,必须待双方或多方意见汇总后一并刊出。

对于报道中双方或多方观点内容的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比如某方当事人不积极配合采访,其观点在报道中的比例就会很有限,但只要给予双方或多方充分的表达机会并将双方或多方在当时的主要观点表明,那么这种报道即可视为“平衡报道”。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文章的标题,标题在新闻报道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往往被称为“题眼”,但问题也往往出在标题上面。很多新闻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经常用一些夸大的、煽动性的题目,虽然在下面的内容中比较公正客观,但很可能因为这一个标题而造成侵权。因此,新闻媒体一定要注意标题的使用,在标题中也应体现一种“平衡”,不能有“失衡”的现象。

四、为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新闻媒体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案件的审理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证据,而且是有效的证据。现在很多新闻单位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保留报道当时的相关证据,发生纠纷后又无法继续收集证据,由此而导致了不利的诉讼结果。比如在一些案件中,进行报道的记者虽然确实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并记录了采访笔记,但没有让双方或多方签字,这种证据的效力就较难认定,只能根据其他证人和有关事实的证明进行推证,这样势必会给诉讼举证带来相当的困难。因此,建议新闻单位在进行新闻报道,特别是双方或多方存有重大纠纷的报道时,一定要利用各种合法手段保留证据,该证据应专门建档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国家有权机关的最终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大众报业集团法律事务中心〕
编辑: liuyun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7 www.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xinwen@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经营许可证: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