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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的隐私权
2003-12-23 12:00:00 作者:李毅 

近期,不少媒体对网上E-mail热卖的新闻都有所报道,尽管卖家们都一再声明禁止用其提供的E-mail地址进行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违法活动,不许用这些地址发送垃圾邮件。但实际上,个人E-mail地址的买家大多用于发送商业性垃圾邮件,这种毫无约束力的声明无疑是自欺欺人。这种出卖网民资料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网民的隐私权。
网络改变了我们传统的生活形态,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快捷。据统计,全球目前有上亿人在使用电脑,每天在网络上大概有近两千五百万人次相互传送信息,提供资料,交流思想,进行广泛的商务、生产、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但面对网络的巨大发展,对于长期习惯于传统纸面操作的人来说,总缺乏安全感,其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现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呼声日趋强烈,世界上第一部保护网络隐私的专门法律已经在美国诞生,这部旨在保护儿童隐私的法律规定,网站在搜索13岁以下的儿童的个人信息必须先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视为违法,每违规一处将处以11000美元的罚款。大约50家美国公司和集团也宣布建立联盟,以保护网络上的隐私权,新成立的在线隐私权保护联盟的成员将严守他们自己制定的隐私权保护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让人们知道如何处理他们在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为他们提供撤消个人信息的机会。而最近包括Execite@Home公司、Providian金融公司和 AT&T公司在内的几十家美国企业,都设立了一种新的管理职位—CPO(首席隐私官),专门处理于用户隐私权相关事宜,类似CPO这样的职位在欧洲已经非常普遍。总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浮出水面,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隐私权概念最初产生时,主要侧重保护私生活不被公开,属于消极权利。但目前已发展到“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这种积极性的权利。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广义上讲应该是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的权利。其内涵包括:第一是网络隐私不被了解的权利;第二是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对本人保存的有关个人数据拥有知情权;第三关于本人的数据如有错误,本人拥有修改的权利。其中所谓的网络隐私,应该是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有关个人的信息,具体来讲至少包括如下内容:⒈用户的身份情况,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其他购物、医疗、交友等服务事项,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单位等身份信息,服务商有义务保守这些合法获得的用户个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泄露;⒉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均属于网络隐私;⒊个人电脑内部资料,由于在网络上非法入侵行为相当多,因此必须保证在遭受入侵之后,个人电脑内部的资料也不会泄露。有人还认为遭到没收的资料也应保证安全;⒋网络活动的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隐私,显示、跟踪并将这些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侵权;⒌个人生活的安宁,在19世纪的英美国家,隐私权首先被称为“不被打搅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信息网络中存在的色情、淫秽信息和其它不利于人们精神健康的信息,可能会给网络用户的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造成对家庭安宁生活的破坏。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中“网络成瘾”的现象同样也对家庭生活的安宁造成了破坏。此外,网上的个人邮箱也属于个人私生活的范畴。
网络世界是一个迷幻而又真实的虚拟世界,要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主要应立足于防范。预防工作应针对不同的主体,对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讲,应加强网络内部的管理,尤其是防火墙与预警系统的建设。作为网络管理者,主要应履行的义务有:⒈告知义务,即在用户登记时,明确告之其登记内容将被使用的方向等,对输入禁止性信息的用户应当及时通知并予以告诫;⒉保护义务,即用户登记后,分清保护的等级,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避免因管理不善而被他人窃取使用;⒊是弥补义务,这已不属于预防范畴,一旦用户的信息因为管理者的过错而被窃取或滥用,网络所有者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损失及将损失降到最小。若发生诉讼还应对用户予以支持协助,或向用户赔偿后对侵权者行使追偿权。对于用户来说,主要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应趋于严密和保守,对不宜公开的资料应采取加密措施,同时要学会识别,慎重选择后,才能将个人信息登录有关网页。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以保障,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加以严惩,对受害者加以补偿。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对网络隐私安全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防止用户私人信息被篡改和欺诈、泄露等问题构成了网络安全立法保护中的实际问题。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已经达成共识,许多国家和组织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条款。美国1998年颁布了《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欧共体的《隐私条例》中规定:“使用个人数据的公司必须通知当事人他们这些数据的用途”;日本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将在业务中了解到的信息非法向不特定的人公布,属于侵犯隐私权”;瑞典的数据法规定“数据除根据提出明确目的、法律规定以外,或被记录者个人同意以外,不得收集、公开、使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数据不因非法或过失破坏,保护数据不被非法修改或公开”。由于我国目前网络建设全面启动较晚,法律保护也相对滞后。民法通则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保护,对网络隐私的保护更是无法律依据,仅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综观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旦产生网络隐私权纠纷,在诉诸法庭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将无法可依。当然,立法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的具体形式是作为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分则出现,还是单独立法,仍需立法者斟酌,但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⒈数据收集行为要有合法依据。任何私人机构不经当事人的同意或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收集与当事人有关的私人数据;政府的收集行为依据宪法,根据其职责和工作需要决定。⒉数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收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收集的依据、目的、范围、过程。⒊数据的使用及其安全。应当规定任何个人资料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除非是在法定的例外情况之下。政府机关的公开过程及其有关情况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在该记录的法定保存期限内,当事人有权查阅该记录。如当事人对资料有异议或要求修改,政府机关应当将更正的内容通知接受资料的第三人。⒋个人对资料数据的权利。个人有权查阅有关本人的资料,法律应当规定对错误资料提出异议或更正的程序;个人对数据收集有对抗的权利,如果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收集行为,个人有权拒绝其资料被收集入公共数据库 ,私人机构收集的数据如果提供给其它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个人的权利也要受到适当的限制,例如不能绝对的禁止他人对自己资料的使用,在法定情况下,个人资料的公开是强制性的。⒌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有关国家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私人机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网络时代,信息就是权力,互联网无疑是搜集、掌握信息的最佳途径。但普通民众对无所不包的搜集个人资料的行为非常反感,要求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公众对于其资料的收集、储存和使用都持有相当的保留态度,对私人资料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着强烈的要求。但是,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私人机构,对网络数据的收集都是势在必行的,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社会里,不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利用必然是要妨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如何在国家的管理和个人的隐私两者之间达到平衡就是一个难题。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协调,既要保证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又要使各种数据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完成。网络数据的收集、使用,无疑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的行为,而公民隐私权则是一种私权,在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究竟哪一种权利优先,在不同的国家则有不同的传统和习俗。在美国发生的“密码算法之争”、“监听晶片之争”和“《通信行为规则法案》之争”表明,虽然网络上存在诸多弊病,但是公众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宁可某些不良的现象一时不能解决,也不够接受对个人隐私的干扰,这种观念可谓“个人隐私至上”。而在不少亚洲国家如新加坡等对网络的控制一直是持强硬态度的,在这一问题上。宁可遭受公众批评,也决不放松对网络信息的管理。这种做法从客观的角度而言,的确对清楚网络信息的垃圾和打击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总之,网络对隐私权所带来的影响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如何在网络时代更好的协调个人隐私权和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方面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
网络隐私权除了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以外,还要受到网络知情权的限制。多数网站为了加强组织和管理,都要求网民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如个人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等,尤其是一些会员制的网站。由于网络没有一个身份证制度,网络几乎没有信任可言,这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很多人呼吁建立网络身份证系统,先登录个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到系统中,上网时经过验证,才能享受网络的强大功能。但登录的个人信息无疑又是个人隐私,这就客观上形成了网络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解决这种冲突的唯一办法就是权利协调,既满足网站的知情权,同时又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以会员注册为例,当会员注册时,除了姓名、年龄、邮址、身份证号码等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外,对于个人生日、住宅电话、家庭住址等公民不愿提供的信息则由网民自愿提供。凡接受网站的条件,就意味对自己部分隐私权的放弃;但同时,网站对会员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会员同意,不得任意向他人以及社会公开,否则就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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