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检察长,有一个案子在某个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我50万元借款,期间申请了几次执行,但执行人员一会说找不到人,一会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对被告很熟悉,他有多处房产,并将房产信息提供给了执行人员。

2011-09-08 10:38: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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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之一。建议您把有关书面材料邮寄给当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将对此进行调查。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董检察长,有一个案子在某个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我50万元借款,期间申请了几次执行,但执行人员一会说找不到人,一会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对被告很熟悉,他有多处房产,并将房产信息提供给了执行人员。但他们迟迟不去执行,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如今被告全家已去国外定居,名下的房产都已经出售,我的债权基本无法实现了。我怀疑执行人员收了被告的好处,所以才不认真执行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答:

董以志检察长: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同志回答。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之一。建议您把有关书面材料邮寄给当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将对此进行调查。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情形,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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