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四条

2011-07-04 11:12: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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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见习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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