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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王”张建强堕落之路

2011-12-21 10:10:00     作者: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张建强 裁判执法 裁判委员会 山东鲁能俱乐部 同城德比
[提要] 山东鲁能俱乐部总经理向张建强送去“感谢金”40万元,在“小金库”中提取,在现金用途上注明“支付球员奖金”,但实际上并没有球员签字。上海申花给张建强和陆俊的70万元“感谢费”,也是以发放奖金名义提取。2009年,杭州女足俱乐部送给张建强2万元,是以发放“全运会补贴”方式支取的现金。

"裁判王"张建强堕落之路:干预比赛大肆收受贿赂

  12月19日上午,曾叱咤足坛、掌握裁判命运和操控比赛结果的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女子部原主任,足协“裁判王”张建强,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法庭出庭受审。这标志着中国足球界贪腐系列案件的数十名涉案人开始陆续接受法律审判。

  12月19日一大早,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外拉起了蓝白色的警戒线。在零下十几度的低温中,从全国各地赶来的媒体记者和球迷冒着严寒在法院门口守候。中国足球反腐败案正式拉开审判大幕,中国足协裁委会原主任张建强成为此系列案的受审第一人。

  共计受贿273万元,通过选派裁判影响和干预比赛

  经过近两年的关押,年仅49岁的张建强已然头发花白。

  庭审中,身穿“075”号囚服的张建强异常耐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在最后近10分钟的阐述中进行了忏悔,对公诉人的问题几乎是全部承认。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建强利用任体育总局业余部副主任、足管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女子部主任兼国家队副领队等职务之便接受贿赂,共计受贿273万元。其中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38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5万元。山东鲁能、上海申花等大牌足球俱乐部,南勇、贾秀全、陆俊、王宝山等足坛风云人物均涉张建强案。

  据了解,1997年4月,张建强担任足管中心业余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间,大权在握,负责日常裁判的考核、晋级、培训、选派,不但影响着裁判自身发展,更通过裁判,影响着比赛结果,从而左右关键比赛和俱乐部的升降级。

  俱乐部往往希望关键比赛由自己熟悉的裁判执法,从而获得关照。张建强交代,由谁选派裁判,则由张建强草拟名单,然后交裁判委员会通过。

  据悉,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极高,加之法律证据繁琐,取证较难,仅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退回侦查4次,延长侦查期限两次。

  涉嫌两个罪名和13起犯罪事实,接受陕西国力俱乐部行贿90万元

  据了解,张建强此次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嫌的犯罪事实总计13起,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12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1起。

  陕西国力是所有俱乐部中行贿最多的一个,也是第一个向张建强行贿的。

  1997年4月,他受贿的第一笔来自于陕西国力。当时,张建强主管裁判工作,还是乙级球队的陕西国力,为得到裁判关照进入甲B联赛,让主教练贾秀全送去40万元;之后1998年,陕西国力队主教练贾秀全再次行贿张建强50万元。陕西国力如愿以偿进入甲B联赛。

  正是这两笔受贿,让张建强走上了不归路。2009年公安部“206”足球专案组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队,在审理原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董事长李志民案时,李志民揭发曾先后行贿张建强90万元,张建强这个足协大贪随之浮出水面,于2010年1月15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月26日被批准逮捕。

  1999年10月—2000年底,沈阳华晨为在甲A保级,在裁判选派和执法时获得关照,先后由时任俱乐部负责人章建6次在北京体育大学附近送给张健强共计68万元。1999年甲A末轮,张建强应章建要求安排陆俊做第四裁判,帮助沈阳队保级成功。

  1999年12月至2000年上半年,山东鲁能为感谢张建强在裁判安排方面的关照,总经理邵克难先后给张建强送去40万元。

  2003年,在“上海德比”那场著名假球的操纵案中,上海申花为取得和上海中远国际的同城德比胜利,抛出巨资550万元。其中,一笔用于行贿张建强和裁判陆俊。比赛前,通过中间人郭峰找到张建强,张要求比赛裁判陆俊“关照”,上海申花取胜后,郭峰送到张建强办公室70万元现金,张建强和陆俊平分。

  此外,1998年、1999年,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为保级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张建强8万元;江苏舜天通过总经理潘强先后四次送给张建强8万元;1999年,上海申花通过潘强送给张建强10万元。

  2008年2月,张建强在任足管中心女子部主任期间,武汉体育局足球管理中心送给他3万元;江苏华泰女足为感谢关照,送给他3万元;湖北女足为获得在十届全运会的关照,送给他1万元;2009年,浙江杭州女足为感谢张建强,向张建强行贿2万元。

  庭审焦点在于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兼而有之

  张建强受贿案,暴露出中国足球管理的松散及一些俱乐部管理和财务方面的混乱。

  检察机关的控诉表明,多起巨额行贿,现金提取,多是以给球员“发奖金”、“发补贴”的名目进行。

  山东鲁能俱乐部总经理向张建强送去“感谢金”40万元,在“小金库”中提取,在现金用途上注明“支付球员奖金”,但实际上并没有球员签字。上海申花给张建强和陆俊的70万元“感谢费”,也是以发放奖金名义提取。2009年,杭州女足俱乐部送给张建强2万元,是以发放“全运会补贴”方式支取的现金。

  据了解,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足协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足管中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其人员属于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中国足协是在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其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参与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张士忠律师认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与贿赂有关的罪名,被告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是两者兼而有之。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两种罪名的定罪处罚差异很大。

  张士忠说,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足球专业属性比较强,前足球界高官南勇、谢亚龙、张建强等以足球行业特性为挡箭牌为所欲为。这起审判无疑对足球等体育领域是一个重要警示,任何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如果敢逾越法律的底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针对此案的开审,中国足协发布声明称:发生在足球领域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足球形象,损害了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足协将从细微和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筑牢防腐防线,同时深化中国足球改革,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

  据了解,案发后张建强已退回赃款260万元,不足部分家人已补交给有关部门。公诉人交代了张建强一些可以减刑的环节,“公诉人沿袭从法律上进行的辩论意见,指出了他上缴260多万赃款,大部分都主动交代,认罪态度良好,以后在量刑上会考虑”。

  (综合本报记者何勇、白龙及新华社报道)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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