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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参与跟别人打仗,公安局把他逮起来了,说是犯了故意伤害罪,但是参与打仗的其他人都放了出来,同样是犯了罪,为什么处理不同?

2012-05-10 10:02: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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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侦查监督处处长张炳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也就是说审查逮捕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同样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审查该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无逮捕必要性。

我一个亲戚参与跟别人打仗,公安局把他逮起来了,说是犯了故意伤害罪,但是参与打仗的其他人都放了出来,同样是犯了罪,为什么处理不同?

 

答:

        滨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邵汝卿: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侦查监督处处长张炳琪同志回答。


        侦查监督处处长张炳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也就是说审查逮捕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同样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审查该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无逮捕必要性。对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体方面,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偶犯、从犯等;二是是否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是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被胁迫等情况;四是是否有悔罪表现;五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形;六是保证诉讼方面,是否会出现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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