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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我们解除婚姻关系,对此我不服气,不能接受,请问你们检察院可以受理吗?

2012-05-10 10:38: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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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民行处郭处长:这是不能受理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你所说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检察院不予受理。如果因为离婚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你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法院判决我们解除婚姻关系,对此我不服气,不能接受,请问你们检察院可以受理吗?

答:

        检察长邵汝卿: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民行处郭处长回答


        郭处长:这是不能受理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你所说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检察院不予受理。如果因为离婚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你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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