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需体现时代特点

2014-11-21 10:29:00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易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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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刑法修正案7,比如说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包括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息网络的信息保护协定,当然还有大量的是规定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中,所以是这样一个格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

  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易潇)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继续在浙江乌镇正式举行。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在“网络空间法治化”分论坛上发言。以下是其发言要点:

  高位阶的法律规定比较缺少

  最近这些年来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推进,主要采用的是一种分散立法这种方式,就是大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

  比如说刑法修正案7,比如说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包括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息网络的信息保护协定,当然还有大量的是规定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中,所以是这样一个格局。

  这样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很多规定位阶都比较低,高位阶的法律规定比较缺少,就算有也是一个概念,没有更多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则和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所以也不系统,导致我们现在实践当中个人信息的滥用,非法买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应该是比较乱,其中反映的都是我们目前在法律制度上相对的缺失,因为目前的情况是民事维权的成本比较高。

  《个人信息保护法》需体现时代特点

  这些年来其实我们国家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应该说起步并不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之后,第一部制定的法律是电子签名法,当时制订了电子政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里面都是把个人信息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几个领域一直是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所以虽然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制定出台,但是这十年来我们看见包括在信息保护方面,政府机关、企业界、学术界在这个领域有很多积累,已经历时十年了,相对来说对其他领域、网络安全等领域,应该说立法的条件、立法的准备相对来说都更加成熟。

  但是尽管这样,最近这些年的网络产业迎来大发展,我们必须得认识到,今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形势已经不同于十年前了,因为十年前是最开始列入主管计划。

  今天必须体现时代的特点,今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有利于国家信息化战略和信息强国目标的实现,因为我们在这个行业处于有利的地位同时也要有效的保护的权利和尊严,这是我们今天讨论个人信息保护一个大的时代背景和一个在立法追求上的目标。

  推动法治过程不能一刀切

  我们认为在推动法治过程当中,必须把选择权、把知情权真正交给数据主体或者说交给用户,因为每个人的消费偏好不一样,每个人的选择不一样,就不能一刀切,这样就赋予个人选择的自由,可能我的容忍程度高,提供一个信息换取一个小礼物,另外一个人可能不愿意,我们应该把这个选择权交给数据主体,由他决定。

  另外,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一定要处理好立法与文化、社会习俗的关系。在每一个国家、在不同学者之间,每个人谈隐私含义都不一样,所以法律不能脱离民情,只有让法律关系和民情结合到一起,才能真正达到我们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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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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