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禁非法强拆 不得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

2014-11-28 16:46:00来源:大众网 作者: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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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解读。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说,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也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大众网济南11月29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解读。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说,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也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李力说,由于各种原因,征收工作现实中确实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也就是常说的“钉子户”,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征收工作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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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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