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6举措促科技成果转化

2015-08-14 08:51:00来源:大众网作者:李元超

    大众网济南8月13日讯(记者 李元超)大众网记者今天午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通过推动“三权”下放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6项具体措施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科技成果“三权”下放“三权”是指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意见》实施后开展科技成果“三权”管理改革试点,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同时,涉及国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问题,按照现行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针对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存在科研和管理双肩挑现象,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推动科研院所去行政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逐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充分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探索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    

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开展股权及分红激励,并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对于奖励股权的数量超过本单位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激励方式,开展国有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股权和期权激励试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份分红、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分类规定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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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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