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5-23 11:21:00 来源: 山东安监 作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安委会决定,从2016年5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

  关于

  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安委会决定,从2016年5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结合化工产业倒逼转型升级,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势头。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1. 对涉及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以及液化气体储存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详细排查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辖区内涉及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企业的底数,分行业建立台账。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

  2. 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责任单位:安监、质监等部门)

  3. 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公安、安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等)

  4. 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硝化棉包装物产品质量提升。(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5. 落实高温酷暑天气下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禁露天堆放或散置。(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

  6. 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7. 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地区要根据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8.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港口、码头和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省政府相关文件;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

  9. 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责任单位:交通运输)

  10. 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建立台账,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11. 督促港口内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消防等部门)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12. 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完善危化品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控设施,对仓库内和储罐区的危险作业,要求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现场监控,确保不发生事故。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安监、质监等部门)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13.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教育、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邮政管理等部门)

  14. 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培训到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单位:教育、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邮政管理等部门)

  15. 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责任单位:教育、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邮政管理等部门)

  16.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责任单位: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

  17. 开展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专项整治。组织对产生废弃危险废物的企业调查摸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实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环境保护部门)

  18. 开展寄递企业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邮政管理)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19. 各部门、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公安机关汇总整理,形成分析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条件严重缺失不能改造升级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淘汰。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务求取得实效。要结合“大快严”集中行动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督促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作为“大快严”集中行动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推进、同调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敢于担当,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各市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方案于5月中旬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建立工作情况调度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汇总上报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措施。各市每月5日前、省直有关部门6月上旬和9月上旬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大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及时报道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和工作不力的,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省“大快严”集中行动办公室结合省级联合执法,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各有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安委会办公室三季度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存档备查;要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分行业领域“全覆盖”无缝隙检查,查出的问题要记录在案,跟踪整改,闭环管理。要建立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明查暗访机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明查暗访。对工作落后、行动迟缓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吕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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