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环卫工也有五险一金 山东落实同工同酬走在全国前列

2016-01-20 15:32:00来源:大众网作者:樊思思

    编者按:

    “十二五”期间,山东人社工作成绩显著:城乡就业连续十二年实现双过百万;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实施人才强省战略,4000多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鲁创业……在这些宏观数据背后,是山东人社工作不断改革创新的成果,是落实到千家万户、无数个体的社会福祉的不断提升。大众网记者兵分几路,奔赴山东多地,分别从就业优先、社会保障、人才强省、同工同酬、基层基础等五个方面剥茧抽丝,用普通人的故事讲述人社工作改革的点点滴滴。即日起,大众网在主站、山东24小时新闻客户端、山东手机报、大众网官方微博、微信全平台同步推出系列报道——走进人社亮改革。

  走进人社亮改革——同工同酬篇

  “编外”环卫工也有五险一金 山东落实同工同酬走在全国前列

  大众网记者 樊思思

  

  1月20日上午,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上,环卫工人张大姐正在埋头清扫马路。张大姐告诉大众网记者,她和老公从事环卫工作已经10年了,近几年感觉待遇比以前好了很多,她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享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实惠。大众网记者 王长坤 摄

  

  1月20日上午,气温零下6℃,历下区城管局解放路环卫所的工作人员为一线环卫工人刘大叔送来姜茶。“冬天太冷,容易感冒,环卫所每天给我们送一杯姜茶,喝了暖和,防感冒。”从事9年环卫工作的刘大叔笑着说。大众网记者 王长坤 摄

  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编外人员……提起这些群体,人们最先想到的常常是工资低、福利差、工作岗位“朝不保夕”等字眼。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或是从事体力劳动养家糊口,辛苦劳作一年,收入却十分微薄;或是挤进了那些令人羡慕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却始终无法享受到与“编制内”人员同等的待遇。

  不过,在济南市历下区,所有“非正式”一线环卫工人不仅有单位办理的五险一金,能享受月工资每年上涨100元的工资待遇自然增长机制,每年还能领到过节费、取暖费、高温补助等总计2600元左右的福利。用历下区环卫工老孔的话来说,“待遇越来越好,跟正式工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小啦。”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想要真正将同工同酬落到实处,不仅要有法律保障,更需要各省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好政策。近年来,在作为人口大省和用工大省的山东,“同工不同酬”现象正伴随着人社部门的改革步伐而逐渐改善。2012年以来,山东大力推进规范劳务派遣和同工同酬工作,省人社厅联合有关部门连续推出相关政策文件,针对不同的用人单位和不同的劳动者,分类施策,从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多个侧面和角度来推进同工同酬落实。目前,全省企业已经基本落实同工同酬,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工作正式起步并在全国领先,对于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编外人员来说,同工同酬已不再是个梦。

  五险一金全覆盖,济南历下区环卫工幸福指数直线上升

  “干了16年环卫工,最近这几年明显感觉到待遇比以前好多啦。”50岁的老孔是济南市历下区城管局解放路环卫所的一名环卫工,常年负责历山路沿线约500米的一段路面卫生工作。老孔说,他所在的环卫所有一百多人,绝大多数是在一线工作的环卫工人,大伙儿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非正式工”。以前,“非正式工”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不少,更别提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了。

  变化始于3年前。老孔告诉大众网记者,2012年起,他和工友们陆续接到单位办理五险一金的通知,“刚开始咱根本弄不清这五险一金有啥好处,后来明白了,这可是咱后半辈子的保障。”老孔笑着说,除了五险一金,每年的冬季取暖费、夏季高温补助、过节慰问品、每月5斤鸡蛋等福利一样不少,而且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每个环卫工都有。

  据历下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历下区城管局有16个环卫所,每个所有一百多名员工,绝大多数都是劳务派遣人员,光是一线环卫工加起来就将近2000人。2012年3月,区里开始为一线环卫工人办理五险一金,并对超龄人员设置专人专项账户,向不符合入保条件的一线环卫工人发放补贴;为环卫工人建立工资待遇自然增长机制,每年为一线环卫工人每人每月增长工资100元;提供免费的环卫工公寓,并对暂无住房的外来环卫工人提供住房补贴等。经过3年多的不懈努力,如今,历下区环卫工人平均月工资达到2000余元,高于最低工资标准25%,此外,每人每年可领到2600元左右的各项福利补贴。吃饭住房不用发愁,工资福利年年上涨,生病退休有了保障,全区环卫工人再也不用为了“非正式工”的身份发愁,幸福指数直线上升。

  督促企业落实同工同酬,中行2960名派遣员工完成身份转换

  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解决企业临时性用工和劳动者短期就业的问题。但在实践中,这一补充性用工制度被一些单位滥用:一些用工单位在同一工作岗位混岗使用派遣制员工和本单位职工,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派遣制员工相对于用工单位职工劳动报酬明显偏低,有的只相当于用工单位合同制职工的50%左右,直接影响了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归属感。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同工同酬,成为我省推进相关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为例,到2013年末,该行仍有近3000名派遣员工,占全行员工总数的17.09%。在这些派遣员工中,有90%左右都在各个营业网点工作,是银行基层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由于受到“劳务派遣”的身份限制,他们在工资待遇方面与正式员工仍有一定差距。不过,这一现象在近两年得到了有效改善,通过制定《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调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工作方案》,中行山东省分行明确了以劳动合同用工作为基本用工形式,2014年以来,全辖2960名派遣员工已全部转换为合同制员工,整个转换过程公开透明,有效保障了员工利益。

  大众网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促进劳动者短期就业,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同工同酬问题,山东在完善用工机制、规范劳务派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方面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对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其在一年内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截至目前,全省已对1067户派遣单位实施许可。

  另一方面则是从严控制用工企业使用派遣制员工的比例。以独立法人单位的所有职工为基数进行核算,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上进行限制。对超过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每超过1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别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采取企业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过渡。

  省委省政府带头落实同工同酬,编外人员月工资提高400元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大量的编外人员。据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主要有三种形式: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他们中的不少人做着跟“编制内”人员差不多的工作,可获得的报酬却有不小差距。

  如今,编制内外看似“铁板一块”的待遇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后,山东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执法检查,召开了机关事业单位推进同工同酬工作座谈会,结合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专项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历史形成的编制外人员问题,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据了解,2014年12月1日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将编外人员中的汽车司机、厨师、水电维修工等技能岗位和其他岗位人员的月工资提高达2100元和2000元,较之前分别提高400元和300元,工资水平超过了济南市同类职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低位数。

  大众网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截至2014年底,全省多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对编外人员管理进行了规范,一部分单位将“临时人员”改为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一部分单位改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程度提高,部分编外人员的工资收入已经达到或接近同岗位、同等资历人员的收入水平。

  2015年3月,山东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出台了《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的管理方式;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为其缴纳相应的“五险一金”;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对于多数身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来说,这无疑将带来真正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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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工同酬是指同一个单位内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通过各种制度、措施逐步减少收入差距,是现阶段落实同工同酬的工作方向。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后,山东省加快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工作,针对劳务派遣、同工同酬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为便于各地准确掌握同工同酬的内涵,便于实际操作,省人社厅召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研讨会,反复征求地方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意见,并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形成了对同工同酬进行界定的初步意见:一是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二是用工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除违背同工同酬原则的内容外,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三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

  2013年8月1日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细化劳务派遣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规定,明确“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进一步明确了“替代性工作岗位”的适用范围,有效压缩了企业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空间。《条例》还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实质,第五十条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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