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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吕国泉:建议生育奖励假、男方陪护假、育儿假统一纳入生育保险

2020

/05/25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网

作者:

刘璐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为消减男女职工差异化用工成本,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提出《关于建立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提案》,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构建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改变全部由企业承担的现状,建立促进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的激励机制,强化社会保险保障功能,健全社会公共服务支持体系。

  吕国泉介绍,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指与使用女职工相关、归属于性别差异的成本,体现为生育待遇成本、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女职工特殊关爱成本、与生育相关的管理运营成本等。

  吕国泉表示,我国在降低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方面作了大量探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9部门2019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因为目前没有出台针对用人单位履行保障女性就业权利法律义务的支持政策。加之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生育保护成本,以及因女职工孕期、产期替代用工成本等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再加上当前把延长产假作为鼓励生育的主要措施,不仅增大了用人单位额外用工成本,还客观上加大了对女性就业歧视。”吕国泉介绍,生育女性不仅面临不同程度的产后返岗难、续签劳动合同难,有的还丧失了职业发展机会,导致有关产假待遇不落实投诉明显增加。

  同时由于当前尚未建立养育照料婴幼儿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缺乏对两性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的倡导,同样导致了育儿责任被女性化、无酬化。

  大众网·海报新闻了解到,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于2019年5月至7月开展了企业用工成本中性别差异化调研。调研中发现,企业虽然普遍表示愿意招用女职工,但女职工生育待遇、劳动保护成本、特殊关爱成本等均由企业承担,特别是生育政策调整后企业背负的生育成本日渐增加,可量化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约占其工资总额比例0.8%,加上不可量化成本,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相当于或高于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因此企业希望尽快出台社会化分担成本政策,帮助消减男女职工差异化用工成本,减轻负担。

  为建立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共担机制,防止就业性别歧视,吕国泉认为,应由政府主导构建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将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在国家、企业、家庭之间进行合理有效分担,改变全部由企业承担的现状。

  吕国泉表示,“对女职工达到不同比例的企业设定不同的税收优惠、专项补贴、产后返岗专项补助等优惠措施,在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时同步补贴给企业;对生育女职工、产假替代用工工资在企业缴税前加倍扣除;对规模小、营收少、职工工资总额偏低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生育保险缴纳及待遇支付政策等,多形式补偿企业因招用女职工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在此基础上还应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吕国泉强调,应对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女职工权益保护执行较好的企业,在政府项目招标中按照一定标准加分;按照当年生育女职工产假和男职工陪产假休假天数给予企业落实产假奖励性补助;对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托幼园所和托管班,解决生育后顾之忧的家庭友好型企业给予奖励性补贴;对定期开展女职工专项体检的企业给予优惠或奖励性补贴。

  生育政策调整后势必会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吕国泉认为应强化社会保险统筹保障功能。在保障内容上,可将生育奖励假、男方陪护假、育儿假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畴。

  在保障水平上,依假期种类制定阶梯式的假期天数、多层次的待遇标准,探索灵活设置生育假期长度及待遇,设置阶梯式待遇支付标准;制定鼓励男性休育儿假的奖励政策等。

  建立健全社会公共服务支持体系,势必要发挥政府保障生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导作用。吕国泉补充,还应加快托育机构建设,通过减税、补贴、奖励等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托幼机构。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扩容提质规范,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规划和阶段性调配替代用工等服务,帮助解决“产假式缺员”等问题。

责任编辑:王乐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