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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要赔偿 公堂之上有“说法”
历下区法院判决无过错方获精神赔偿3000元
2002-07-03 06:23:38 

  本报济南讯 因为丈夫多年来对婚姻不忠,家住历下区的贾某忍无可忍将丈夫告上了法庭。除要求离婚外,贾还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日前,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并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28日,修订后的新婚姻法正式颁布施行,在这部新法中,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介绍,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济南市民,两人于1978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1997年开始,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原告贾某在诉状称,自1997年始,被告就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开始对原告、孩子及家庭不负责任。因考虑到夫妻感情及孩子,原告未计较被告的过错,并对其进行劝解,但被告此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与第三者往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并要求法庭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同时,贾某还向法院提供了4盘录音带作为证据,这些录音带详细记录了被告李某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及对话。
  法庭最后采信了原告贾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经审理认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在被告李某,李某在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理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据此,法庭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对原告作了有利的判决,并依据过错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贾某精神损失3000元。
  据了解,这是新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省城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离婚过错赔偿案。
  (云法 万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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